小案件大道理
“恋爱消费”应否返还?
小案件大道理
恋爱期间
互赠礼物、转账
是表达爱意常有的事
那些“520”“1314”的转账记录
曾经作为爱的记录被拿来“炫耀”
但是赠与和借贷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分手后
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恋爱消费”
有法律依据吗?
01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乔某(女)与李某(男)相识,后开始恋爱成为情侣。恋爱期间,李某以生活遇到困难或办理个人事宜等理由,多次向乔某提出转账请求,乔某则通过微信方式向李某转账,一年多的时间里共计转账19.3万元。2024年12月两人分手,乔某向李某表示,二人之间的多笔转账均为借款,让李某全部返还。李某并未理会乔某的要求,乔某再打电话索要时李某直接挂断拒接。今年1月,乔某诉至红兴隆人民法院卫星人民法庭,要求李某归还19.3万元。
02
处理结果
庭审中,乔某出示了双方全部转账记录和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的5万元在记录中明确表示为借款,其余14.3万元双方均未备注款项性质,且李某不认可是借款,认为是乔某与其热恋期间为增进双方感情的赠与行为。
经过核对,乔某在固定节日和一些双方交往的节点向李某转账50元、88元至2100元大小不等的转账,共计2.2万元。法官考量日常生活习惯和本地消费水平,在总额减去合理“恋爱支出”的基础上组织二人进行调解,经过多轮次调解与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返还乔某15万元。
法官说法:
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从转账明细、聊天记录中可知,原告向被告转账次数频繁、金额大小不一,且均无款项性质的备注,被告在微信中仅对其中的两笔合计5万元表示为借款,此部分可直接认定为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
情侣间的“恋爱消费”是双方交往中的正常支出,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交付的金钱或礼物也并不少见。一般来说,双方之间存在的小额款项往来符合情侣之间赠与或帮扶特征,如果在转账备注、红包留言或支付款项后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那么在分手后可要求对方返还。对于未注明款项性质的大额转款,如收款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在综合分析本案实际情况后,宜认定为借款,也符合“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法律规定。但是,考虑双方恋爱期间关系特殊,并非所有的转账、红包均能被认定为借款,对于情侣间的交往消费、小额转账等视为赠与较为合适,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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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人民法院
编辑:王奎懿
审核:邢曦白
监制:王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