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 兴 隆 人 民 法 院 -
婚姻家事
法 律 知 识 100 问
别
样
妇
女
节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上述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目的是为了处理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为了防止继承顺位落空,代位继承规定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旁系血亲代替继承人来继承遗产份额。对比此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典》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原来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有助于解决财产继承问题,让逝者的遗产更大可能被家族亲人所继承,也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尤其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