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5月,崇明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招标人某测绘院反映,在该单位的“某科学试验场”招标项目中,江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后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导致此工程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影响后期使用。
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未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2月2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3月7日双方的对接会上,该公司提出了放弃中标的意愿,并于3月22日以“钢筋、混凝土等土建类材料单价过低”为理由,书面通知招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绝订立合同。
查处情况
崇明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崇明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肆佰伍拾叁元贰角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诚信履约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各参与主体应尽的义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商业信誉的体现。在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过程中,各企业应恪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履约责任,共同维护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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