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一、自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至2月15日(正月十八),全县范围内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各乡镇对辖区内孔明灯禁造、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采取人防、物防等有效措施,及时杜绝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对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应急、消防、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制止和查处。
3.对公共区域占道销售、流动销售“孔明灯”的摊点,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和取缔。
4.对阻碍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
六、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禁止制造、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消防救援大队119,市场监管局0933-6822255,公用局0933-5915997。
特此通告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