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一医院被行政处罚

美食   2025-01-06 09:28   甘肃  

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庄浪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苏仲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726439030302M   

地址:平凉市庄浪县南坪镇大李村南河南路20

我局于20241212日至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开展2024年下半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个别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经查:你单位2022519日新增1X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T),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另查明:你单位202311日至20241212日期间使用1X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T)收取检查、诊疗费用共计12051元,其中口腔科5名医生(刘前明、魏亚莉、赵亮、周君荣、朱林)累计给患者开具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检查诊疗费10315元,急诊科5名医生(陈丰丰、陈亚冬、李宏山、孙德庆、杨文斌)开具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检查诊疗费1736元。期间共收取检查、诊疗费用12051元确定为违法所得。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要求将本单位涉及使用X射线装置个别科室辐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职性外照射剂量个人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913日、1213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庄浪县中医医院新增2X射线装置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张(20241213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庄浪县中医医院新增1X射线装置设备未设置独立场所);

……

18.《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2024124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之规定和原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之规定。

20241219日,我局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2479号)告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于1223日向单位电子送达。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1223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2479号)和1223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原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之规定。

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无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射线装置的种类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以及区类差异和经济承受度等,参考《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相关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严格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要求,将本单位涉及使用X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职业性外照射剂量个人监测;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零伍拾壹元整(¥12051.00元整),罚没款共计三万陆仟零伍拾壹元整(¥36051.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前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裙楼三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平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科),也可以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崆峒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薛卓鹏 28090015010

李国平 28090015094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

来源: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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