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庄浪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苏仲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726439030302M
地址:平凉市庄浪县南坪镇大李村南河南路20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12日至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2022年5月19日新增1台Ⅲ类X射线装置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口腔CT),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要求将本单位涉及使用Ⅲ类X射线装置个别科室辐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职性外照射剂量个人监测。
1.《平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9月13日、12月13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庄浪县中医医院新增2台Ⅲ类X射线装置未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张(2024年12月13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庄浪县中医医院新增1台Ⅲ类X射线装置设备未设置独立场所);
18.《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4份(2024年12月4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1.警告。严格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8-2019))要求,将本单位涉及使用X射线装置辐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职业性外照射剂量个人监测;
2.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零伍拾壹元整(¥12051.00元整),罚没款共计三万陆仟零伍拾壹元整(¥36051.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兴北路105号惠民大厦裙楼三楼)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szwfw.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平凉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综合科),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崆峒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薛卓鹏 28090015010
李国平 28090015094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