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县人民政府通知

美食   2025-01-24 09:28   甘肃  

关于划定庄浪县城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的通告

为了加强春节期间县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空气质量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平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庄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现将庄浪县城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三)幼儿园、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文体娱乐场所;

(四)医疗机构、养老中心、公园、商场、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影剧院、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五)汽车站等交通场所,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过街天桥等区域;

(六)加油(气)站、油库、液化气(点)供应站、输油(气)管线等禁火区,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七)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苗圃、林地及南北面山绿化区域范围内等重点防火区;

(九)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区域;

(十)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周边;

(十一)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

(十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十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东至北城区(洛河北职教中心、洛河南县医院东城院区,南城区安定街);西至西环路;南至南山根部;北至新徐路。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内任何时段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区内可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十一、十二、十五当日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四、限燃区烟花燃放申报

全县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限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报庄浪县公安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烟花爆竹销售管理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依门经营、店外经营、私自设置临时摊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

(二)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行为,由应急部门进行查处。

(三)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

六、烟花爆竹违规行为查处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市容环境卫生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向群众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

(二)广大群众要认真遵守本通告,积极支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

(三)对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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