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不少银行开始招聘自营催收人员;近期,一些消费金融公司开始在自己的官方网站披露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名单,以此加强信息披露。
这一点其实从上半年多家机构招聘自营催收团队这一信号已经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在催收环节对合规性的重视。从市场现状来看,常有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因为业绩压力原因、法律意识淡薄,或者人员素质问题,出现一些不当催收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自身的信誉受损。当然,催收本身是一件十分复杂且需要大量人力的工作,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自催,只是说逐渐提高自催比例。那么对于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就应该有详尽的规定。2、消费金融公司应在官网公示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包括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这一点,其实在今年初金监总局下发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中有相关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本文提到的催收本身就属于贷后风险管理的一环,按照《办法》来,就应该做到详细披露。「一只互金鹅」近日浏览了31家消费金融公司官网发现,至少截至10月28日,仅有宁银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蒙商消费金融、平安消费金融、中原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金美信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这1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有在官网披露合作的委外催收机构信息。(本文末尾有10家机构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详情)这几家消费金融公司,有些将合作催收机构信息展示在消保专栏,有些则展示在重要公告中,大部分都隐藏得极深。3、不管是自主催收,还是第三方催收,都要做好相关的催收行为管理、催收记录。其中,催收行为管理可能包括不能使用私人的手机联系债务人等;催收记录可能包括比如电话通话录音,以及短信发送记录等。此处可能涉及到消费金融公司相关催收系统的优化和升级,能够确保不管是自催还是第三方催收的记录能随时调用、检查以及做到督促整改。4、关于和互联网助贷合作的——如果催收环节也包含在助贷的合作事项中,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和助贷平台选定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而不是消费金融公司和助贷平台签完协议,再由助贷平台委托催收机构。5、关于相关不良贷款被转让,或者担保增信机构代偿的——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做到及时通知,让债务人清楚知道自己的债权关系转让的详细情况。同时,也应该要求债权的受让方以及担保增信机构做到对债务人催收时保证合规,相关的催收信息也要详细向债权人披露。如此操作,也是避免因为权属关系不清楚而引发相关投诉。合作催收机构不能将催收业务再次进行转包——今年上半年互金协会曾制定一份行业自律文件《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中也提及:金融机构应要求第三方催收机构书面承诺不将催收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如此规定主要是更好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避免因为责任不清晰而产生纠纷和更多的风险。(2)催收人员作业时间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归根结底,监管还是希望消费金融机构能够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使整个消费金融市场可以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消费金融业务涉及到的环节和流程很多,也就对应了消费金融公司在其中会与很多第三方机构合作。纵观很多份监管文件,监管层总是希望银行或者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做好自营。但,从获客到风控到今天文章提到的贷后催收,真正可以做到不依赖合作机构的,确实不多。附:10家消费金融公司合作催收机构名单(均来自消费金融公司官网):有意思的是,很多消费金融公司披露的合作催收机构,一看就是市场熟悉的助贷机构,也就是说在相关的助贷合作中,这些助贷平台也承担了贷后催收的责任。宁银消费金融合作的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应「花呗、借呗」;重庆两心金诚科技有限公司对应「美团」;深圳智领星辰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字节跳动」;北京微财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微财」;武汉万音科技有限公司对应「还呗」;武汉既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应「乐信」……因微信推荐机制更改,请您点击“设为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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