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落实落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要求。
《通知》明确,采购人应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需求管理,根据采购标的明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不得滥用“其他未列明行业”。
《通知》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应当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另外,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的所属行业相一致。如为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充分、准确反映货物制造商的信息,货物需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此外,《通知》还强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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