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陕西省财政厅于近日发布《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依程序移除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重建信用。
《通知》明确,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需满足多项条件:一是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有效期内;二是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义务,主动修正整改失信行为并作出修复承诺;三是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不同,一般领域为3个月,食品、药品等特定领域为6个月。
《通知》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本机关作出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包括受理、审查、核查、认定及修复等环节。失信主体需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示截图、罚款缴纳截图、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整改证明材料及承诺书等材料。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进行初步审核,受理后审查复核相关情况,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修复或不予修复决定。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实施,完成后原不良信息存档,将不再披露。若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修复完成后,失信主体可按“信用中国(陕西)”网站程序进行后续修复,财政部门应出具证明。
《通知》强调,各级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修复工作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处理申请;明确责任,严格按标准执行,确保工作严肃性规范性;完善机制,将信用管理与日常监管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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