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
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产品,是法官工作的价值体现。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导向作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示范引领作用,2024年10月,雅安中院启动了202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面向全市两级法院征集裁判结果公正、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案例。
经评选,最终从报送的36件案例中精选出10件作为全市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刑事篇
刘某某等24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其控制的“庞博集团”为依托,安排被告人孙某等人先后研发了禾元农场、禾元商城等传销APP,并通过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借助传销APP层层发展会员,以“认养黑猪”为名吸纳资金。刘某某等人将传销市场分为华南、华北、华中、华东四大片区,在各片区下设“运营中心”,设立财务、教育、行政、客服、技术等内设部门。刘某某等人通过夸大“庞博集团”实力,编造国家对黑猪养殖的扶持政策,编造“庞博集团”盈利模式,吹嘘公司上市前景,并通过微信、钉钉、抖音等线上方式以及组织会员实地参观、召开会议等方式,推广在禾元农场、禾元商城APP上“认养黑猪”的传销活动。
用户在禾元农场、禾元商城等APP内可用认养券进行“认养黑猪”,可实现提现,转出认养券等操作。认养券由会员转款至“庞博集团”指定账户后由“庞博集团”拨付,兑换比例为1元人民币兑换1认养券。会员认养一头黑猪需要5000认养券,认养后每天即有返利。若将APP邀请码推荐给他人,待他人注册为会员后,即按照推荐被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线层级,上线可获得相应邀请收益和贡献值奖励。
经鉴定,账号在“禾元农场库”中的下级账号数量为37504个。“庞博集团”通过“认养黑猪”传销活动共收取会员资金4亿元以上,会员提现金额约2.8亿元,传销活动实际获利1.2亿元以上。
【裁判结果】
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二十四人利用网络以“认养黑猪”为名,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入门费”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经营活动本身没有创造价值,用后加入者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作为为传销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操纵者、宣传者、培训者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二十四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作为新的营销方式被广泛运用。传销组织在手段上借助互联网不断翻新,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名义吸纳钱财,从事传销活动。
与传统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诱惑力,其组织发展迅猛,社会危害性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案被告人便是利用网络,以“认养黑猪”为名,以“助农增收”为幌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了三万余名会员,收取会员资金四亿余元,其社会影响重大。
人民法院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社会经济秩序。本案的依法判决,也对社会公众起到了教育引导的积极作用。
曾某、李某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刚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曾某在成都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少于161.3克,并通过微信、银行卡收取部分毒资共计147,577元。其中,曾某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不少于12.7克。
2023年5月30日,李某刚驾车搭乘曾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从成都运至雅安贩卖,途经名山区新店镇新坝村时发现公安民警设卡检查,李某刚遂驾车调头逃离,并在逃离过程中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车辆副驾驶窗口扔出。
经现场勘查,公安民警在李某刚等人丢弃毒品地点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1包,内装疑似毒品6袋。经称量、鉴定,6袋疑似毒品净重279.7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23年5月30日、6月10日,公安民警先后将曾某、李某刚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曾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不少于441.06克,被告人曾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不少于292.4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刚提供毒品、联系买家、并收取毒资,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曾某在共同犯罪中,受李某刚安排运送毒品和收取毒资,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李某刚、曾某分别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李某刚到案后拒不认罪,且企图串供,曾某有翻供行为,二人均没有悔罪表现。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后,曾某、李某刚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是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一贯坚持的政策。
本案中,二被告人否认贩卖、运输毒品,辩称从车中扔出的东西不是毒品,且存在供述后又翻供的情形,是典型的“零口供”毒品犯罪案件。
在办案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对公安机关设卡点、二被告人驾驶车辆掉头、丢弃物品、弃车地点以及抓获被告人的地点逐一进行实地查看,仔细对比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照片,排除合理怀疑、坚定确认公安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在二被告人均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二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在庭审中,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就被告人丢弃的物品是否为本案查获的毒品等核心争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清。
本案审理充分运用查看现场、做实律师辩护全覆盖、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等庭审实质化元素,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结合其犯罪性质及具体情节予以严惩,不仅彰显了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而且对于办理“零口供”毒品犯罪的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非法狩猎罪
“绿色矫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相互伙同或者伙同他人,采用枪支、热成像、夜视仪、手电、猎狗、GPS等猎捕“野鸡”“麂子”“野羊子”“麻雀”野生动物后食用。
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汉源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自愿书面承诺,如三人适用缓刑,将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裁判结果】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相互或与他人伙同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书面保证如适用缓刑,愿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不予关押也不致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典型意义】
2024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环境资源案件中开展绿色矫正试点,汉源法院为全省四个试点基层法院之一。本案为全省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后全省首例开展的绿色矫正工作的案例。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汉源法院联合检察、司法、林业等八部门同步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案件绿色矫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出台直接明确了绿色矫正工作流程,形成了工作合力。本案中,汉源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办法》,充分听取被告人沈某伟、朱某林、沈某强对绿色矫正的意愿,由被告人签署《绿色矫正保证书》,作为判断认罪认罚的参考因素。
同时,汉源县人民法院向汉源县司法局送达了《绿色矫正建议函》以及《绿色矫正保证书》,汉源县司法局根据《实施意见》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制定绿色矫正方案。
根据方案,汉源县人民法院联合汉源县司法局、汉源县九襄镇人民政府在汉源县九襄镇周家村“司法实践基地反向修复示范点”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的春季沟渠清淤活动,将“绿色矫正”与“反向修复”相结合,创新司法护绿实践。
黄某等人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左右,黄某开始从吉某等牛马贩子和石棉县本地及周边区县农户手中收购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在其门市内对死体进行解剖、分割后将生肉全部以牛肉名义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以此牟利,直至案发。
在黄某收购、解剖、分割、销售过程中,黄某妻子程某帮助黄某支付、收取货款、向客户送货等。经核实,黄某等人销售金额为149003元。
经石棉县市场监管局认定,黄某经营的肉类属死因不明的畜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雅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黄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且未经检疫的肉类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裁判结果】
石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收购未经检疫的牛、马、骡子死体,进行解剖、分割后将生肉全部以牛肉名义且以远低于市价的价格对外进行销,作为经营者对食品来源负有说明义务,对无法提供涉案动物的死因和合法来源,仅辩称可凭自身经验来判断,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亦无法认定涉案动物死因明确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认定涉案动物“死因不明”。
黄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动物肉,该动物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程某帮助黄某支付、收取销售动物肉的款项、向客户送动物肉。
吉某明知黄某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动物肉,而为其提供动物死体。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黄某、程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肉类金额已达十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综上,为了维护国家食品安全,依法惩处涉食品安全犯罪,法院结合三人犯罪情节、犯罪手段、认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意见等,依法判处黄某、陈某、吉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二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对黄某判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从业禁止令;禁止程某、吉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管理等有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涉案冻肉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对贩售牛马死体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罚金外,还判处从业禁止令,提高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释放了从严惩治食品犯罪信号,形成了有力威慑,警醒督促市场主体树牢食品安全法治意识,合规诚信经营,以个案审理推动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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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