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段“法学教授告深圳交警胜诉”的视频在各大视频平台传播,甚至有视频称该教授“以一己之力舌战群雄”。让我们来跟着法嘉老法师周伯通一起还原这一热点案件的真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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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 2021 年深圳某高校教授王勇状告交警对其 “违法” 处罚的案件旧闻又被大家翻了出来。
回顾此事的来龙去脉, 2021 年 3 月 30 日,王教授骑摩托车于深圳市龙岗区新湖路等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随后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处以 2000 元罚款,并被扣押摩托车7天。
王教授在行政复议未成功后,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王教授据理力争,提出了三个观点:
其一,质疑交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从未向其出示执法证件,并且当时只有一名交警执法,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其二,王教授指出交警提交的执法人员信息不明确,所提供的执法记录不清晰、录像视频有剪辑行为等;
其三,他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出的《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涉嫌越权发布,应属无效规定。最终,法院认定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判定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网上一片为王教授叫好之声,的确,王教授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敢于且善于和 “官方” 打官司。当然,此处还值得称赞的是深圳法院依据程序违法而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法院的纠错机制恰是执法者的有效约束。
然而,为何这三年多前的案子如今又被重新提及呢?原来是因为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对于不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此外,就在近期,不少地方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即将开始施行,在道路上,交警查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愈发频繁。
民众汹涌的诉求缺乏宣泄途径,于是挖出王教授的案子,借他的一句 “深圳的摩托车、电动车为何禁不住,是因为老百姓有需求。摩托车、电动车就是人民的真正需要,你有什么权力不让老百姓行驶呢”,来表达自身的诉求。自媒体更是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称“深大法学教授以一己之力捍卫电动车合规”“一个人改变一座城,王勇胜诉后,深圳将迎来大变化”。
在此需要留意的是,王教授的案子与当前限制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法规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王教授是因骑摩托车受罚,并非网上所传的电动车被扣;二是王教授是因涉嫌在禁行道路行驶而被处罚,与改装毫无关联,与网上宣称的从此之后深圳不再查电动车之类更是毫无瓜葛。
那么能否对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提起诉讼呢?会不会有另一个教授或者律师对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规定起诉,而法院又是否会受理呢?
答案是不会。因为这限制改装的规定属于行政法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而王教授的案件针对的是处罚这一具体的行政行为。
当然,王教授观点中提及的《禁摩通告》涉嫌越权。此通告是否为抽象行政行为呢?要作出判断,需先明确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从该通告的性质来看,它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摩托车驾驶者,规定在某些道路禁止行驶,具有普遍适用性。因其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个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和场合的摩托车行驶行为,而是对所有可能进入禁行道路的摩托车驾驶者均有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该禁摩通告可被视作抽象行政行为。
所以,在王教授的案例中,法院仅对交警的具体处罚行为进行了审查,判定其程序违法并撤销行政处罚,并未直接对通告本身的合法性展开全面审查。从公开资料中无法得知法院对这个观点的回应情况。从所查资料来看,事后《禁摩通告》并未被取消,由此可见法院确实未对此进行审查。
回到限制改装电动车的规定,其同样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完全不受监督。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比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如人大)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在此情况下,上级机关和人大便需要对该规定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那限制改装电动自行车是否合理呢?
依据国标规定,属于非法改装的主要情形包括:破解防篡改设计,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致使速度超过 25 公里 / 小时等。其他被禁止改装的还有车把车身,像路上常见的挡风被、遮阳棚等均在禁止之列。此外,制动和灯光系统也禁止改装。
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例如私自更换大功率电机或加装电池,会使车辆速度大幅提升。根据相关测试数据,当电动自行车速度从 25km/h 提升至 40km/h 时,制动距离会从 4 米左右增加至 8 米左右,这极大地加剧了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碰撞事故的风险。若改变车辆的车架结构或加装过重的配件,会破坏车辆原有的重心平衡。据统计,重心改变后的电动自行车在转弯或遇到颠簸路面时,侧翻风险会增加 30% 左右。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且呈上升态势,而改装电池的电动车更是充满隐患。2023 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 2.1 万起,较 2022 年上升 17.4%;2022 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 1.8 万起,比 2021 年上升 23.4%。2024 年 2 月 23 日,南京市某小区发生了因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共造成 15 人遇难。
在国外,改装行为同样受到严格限制。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州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机功率、速度等参数必须符合严格标准,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私自改装行为。一旦发现违规改装,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指控。在德国,车辆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的各个环节均有严格监管,电动自行车的改装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认证和审批。
如何回应民意呢?
许多用户改装电池是为了增加续航里程,以满足日常出行需求。政府应当加大对充电设施的投入与建设力度,在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地合理规划并建设充电桩。同时,可以推广智能充电技术,提高充电效率,缩短充电时间。例如,建设大功率快充充电桩,能够在短时间内为电动车补充充足电量,减少用户对长续航电池的依赖。
又如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电动车限速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且要配套相应的安全措施。例如,可以依据不同类型的道路(如城市主干道、次干道、非机动车道等)制定差异化的限速标准。对于快递和外卖物流配送等对速度有一定要求的行业,可以让从业人员在考取驾照后,骑乘限速更高的电动摩托。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中,立法无疑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任务,立法者既要着眼于公共利益,如通过限制改装电动自行车来降低安全风险、减少火灾隐患等,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又要充分考量民意,尊重民众对于出行便利、续航里程增加等合理需求。
所以,在立法和司法进程中,政府、民众与法律的互动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立法要科学严谨,并且要依据老百姓的实际需求持续动态优化调整,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听取民意之间达成平衡;另一方面,立法要民主公开,让老百姓能够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参与其中。除了实施限制措施,也要开辟疏导的途径,对于民众的需求,给予充分重视与积极回应,完善配套设施与措施,彰显立法和执法的人文关怀。
本文转载自 坚持装深刻
作者:周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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