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怀叵测,窃密员工终受制裁
案例二:长某公司总经理韩某某、办公室主任李某某、设备主管焦某某等人在单位隔壁租赁办公用房,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汇某公司。此后,他们将长某公司“长生露”产品的技术信息和有关客户名单、价格资料、产销政策等经营信息披露给汇某公司。汇某公司开始生产与长某公司近似的“长生肽”等产品。经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汇某公司和韩某某三人立即停止侵犯长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长某公司经济损失226万余元。双方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例三:“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某以撰写论文为由,索取自己供职的天赐公司的生产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并多次从办公电脑里将“卡波”生产工艺设备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披露给纽曼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此后,纽曼公司生产出“卡波”产品,并销往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纽曼公司直接故意侵犯天赐公司的技术秘密,且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还有举证妨碍等情节,应当从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以侵权获利的5倍计算,判令纽曼公司赔偿天赐公司3000余万元。
如何构建员工全过程管理机制?
本期编辑:霍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