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华:“资本市场从严监管信号愈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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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1 10:35
北京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王茜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公开第六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据了解,本次公布的股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规定;违规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隐瞒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存在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从北京、上海、重庆等金融机构集聚地检察机关最新发布的白皮书看,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犯罪手段不断演变迭代升级,金融犯罪网络化为监管带来新挑战。《法人》记者注意到,多地检察机关建议,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协同治理金融生态环境。如何预防金融犯罪发生以及如何提升监管手段、遏制新型金融投资诈骗犯罪在名目和手段方面的双重“升级”?对此,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中央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合作导师郭华。《法人》:今年,多家A股上市公司面临巨额补税,引发“倒查30年”舆情。6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税务检查无倒查20年、30年安排”。这些上市公司因何补税?是否存在对税务局追征税款期限的“误会”?郭华:近期,多家A股公司陷入“补税潮”,再加上地方成立“警税合成作战中心”,引发企业缴税“倒查30年”的舆情。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维维股份、博汇股份、顺灏股份、北大医药、华林证券、联建光电等多家A股上市公司存在补缴税费情况。原因包括政策变化、少计税、未按规定申报等。无论“误会”因何引发,归根结底,补税需要依照我国有关税务追征期限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2014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或批准延缓、分期缴纳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挽回了税收损失、鼓励违法犯罪企业改过自新,其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补缴税款相比,有利于企业,但需以纳税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税务机关除了按照征税规定要求企业补缴欠税外,对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需要慎重,要分清原因。基于涉税问题的复杂性,税务部门对于补税应依法有据,严格程序,听取补税上市公司的意见,说明补税依据和理由,确保税收公平与公正,维护企业正当利益以及股民合法利益。若对追缴工作存在疑问,企业有权提出申诉。总体来说,在减税降费、助企发展的大背景下,慎重对待补税问题,坚持依法依规征收、优化执法方式,践行司法机关提出的“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仅因涉案而垮掉”,也不能让企业因补税而无法经营。《法人》:5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合理审慎融资”,这项监管新规在规范上市证券公司融资行为方面起到哪些作用?郭华:新规对融资主责主业方面的要求,有助于确保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发展和核心业务投资,避免资金被挪用于高风险或非主营业务。同时,新规旨在促使公司优化资金配置,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严格的融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益和财务健康状况。此外,合理审慎融资和严格的合规风控要求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杠杆,防范过度融资导致的财务风险,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强调信披规范性和透明度,要求公司详细披露融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充分增强市场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和透明度,从而提振市场信心。《法人》:《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称“新国九条”)出台后,有关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数量,创下同期历史新高。相较“新国九条”出台前,国家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管力度、效率以及违规查处数量、密集、力度方面,发生哪些变化?退市新规实施后,A股格局将出现哪些新变化?郭华:“新国九条”的发布表明,资本市场从严监管信号愈发明显,但严监管需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要求进行。目前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获得一定效果,但依然存在少数公司控股股东铤而走险,运用非法手段掏空公司资产,致使公司陷入困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因此,以罚代管或重罚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按照监管要求,公司有上市,也应当有退市。应保障符合上市标准的高质量公司上市,严禁以“圈钱”为目的谋求上市、过度融资,而退市有利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强化退市的“法治化”,建构清晰的退市程序和严厉的退市惩罚机制,可以督促上市公司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增强市场自我净化能力,使A股市场更加健康、透明和高效,促进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法人》: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不断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持续开展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整治,聚焦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融监管总局将如何全面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审查?郭华:从金融犯罪违法违规发生原因看,公司运作与治理违规是主要因素。遏制上述现象,应当将严监管放置在“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的关联上。如监管应充分运用穿透式审查措施,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调查,精准识别公司实际控制人,穿透多层持股结构,防止隐性控制和影子股东现象,特别是对作为“关键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详尽的背景调查。强化对“关键人”在高风险业务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防止其违规操作。公司违规违法占用资金虽然遭遇严厉制裁,但依然是公司违规的顽症。监管方应对异常资金流动、异常交易行为等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关键行为”严密监控,尤其是对涉及资金的关键环节应当建立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对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控,特别是跨境资金流动,防止违规违法占用资金。同时,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有关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金占用。就目前而言,“关键事”主要在于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国外金融风险外溢传染的风险。金融监管总局需要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配置,建立监管责任归属认领和兜底监管机制,精准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债务重组、置换,配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法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等市场参与者迫切需要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加强财务管理合规意识,提高公司透明度和诚信度。构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郭华:证监会明确表示,财务造假触碰了资本市场的底线。《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突出了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突出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构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需要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为主,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发行申请文件,特别是经营财务等方面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作为第一责任,对财务造假的公司、高管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由于“责任在后”与“上市‘圈钱’在前以及发现滞后”等特点,公司为上市存在财务造假的动机,仅依靠其自我防范,仍防不胜防。除上述传统防范外,应重点加强对上市各流程和环节的防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重罚作为守门人的“中介机构”,使其获利与受罚不成比例,在得不偿失背景下积极履职尽责,使其不愿“为假背书”;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强化责任追究的及时性;强化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保证其严格执行上市标准,保证排除不符合上市的公司,发挥其“门槛”功能,并明确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追究的方式;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责任,发挥其“桥头堡”作用,对监管不力和未尽职尽责的人员,及时追责。另外,坚持党管金融原则,发挥金融委作用,证监会机关应当履行全链条统筹职责,统筹调配监管力量,组织全链条各环节从严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或者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法人》:数字时代,能够为客户提供无缝开户和交易体验的企业将成为最后的赢家。去年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包括中国在内的亚太地区金融机构最大痛点在于,因合规模式无法满足客户对实时支付的期望,原本繁琐耗时的客户尽调流程变得更加复杂。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如何在满足监管要求与提供最佳客户体验中寻找平衡点?郭华:目前,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导致的支付处理延迟等问题,形式上看是合规带来的,实质上是金融机构未按照合规出现的新情况及时改进支付措施,面对“新问题”仍用“旧措施”带来的问题。人工智能时代,客户快节奏的生活倒逼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在合规技术体系框架内及时改变客户尽调方式,引入现代化智能技术,加速客户尽调(KYC)与反洗钱(AML)流程。运用智能算法模型,快速筛查和监控交易,从而减少审查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尽管这种快捷方式可能带来风险,但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智能技术进行实时风险控制,在支付交易发生的瞬间进行审查和批准。这些措施的配合,不仅不会导致支付延迟,反而可以提高支付效率。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亦应认识到满足监管要求、实行严格的合规措施,如AML(反洗钱)程序,可以帮助客户免遭受身份盗用和金融欺诈,保护客户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因数据泄露带来的潜在风险。金融机构通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安全、透明和公平的金融服务环境,此种“双赢”局面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杜绝金融犯罪发生。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7月总第2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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