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同中的“陷阱”

文摘   汽车   2024-10-08 11:25   北京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白馗 李辽

▲CFP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家们时常身陷合同纠纷,“踩坑”情形层出不穷。有的在磋商或尽调阶段难以辨识企业的优劣甚至真假;有的在对赌协议中最终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有的则在签合同时因为文字的细微差别掉入“语言陷阱”,付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代价。

从磋商尽调到合同签订,再到合同履行终结,直至后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期,都隐藏着许多法律风险点。如何有效规避合同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尤为关键。

磋商环节要谈透

作为合同生命周期的第一个环节,磋商可明确合作双方的商业条款细节。“在磋商阶段,一定要把很多问题谈细、谈透,白纸黑字写到合同中,避免产生冲突。”近日,合规咨询专家汪承昊对《法人》记者说。

他称,一位与他相识的企业家经营着一家生产销售企业,不久前,某平台公司表示想与其合伙成立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成立时,委任了这名企业家的女儿做总经理。“这名企业家并未意识到某些合同条款的风险。合同签署盖章后,平台公司提出,在已签署的竞业协议中,企业家女儿作为新公司总经理,不仅自己要遵守竞业协议,直系亲属也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汪承昊说,这意味着企业家原有公司的业务不能继续,所有业务必须转移到新公司,导致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很常见。一些企业家要我帮忙拟定商业合同,可一问才知道,具体的商业条款细节双方都没有谈到。”

几年前,在娱乐、餐饮两大行业风头正劲之时,出现过一些知名的对赌协议案例。对赌协议的本质为一种在不确定环境中达成的约定。融资方与投资方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为了保障投资方利益,通常会为融资方预设业绩目标,可能涉及公司业绩的提升或上市进程,若目标未达成,融资方需承担投资方的损失。

现实中,对赌协议多以失败案例形式呈现。“很多人并不了解对赌协议中的一些机制设置、风险点,甚至连其中一些关键性的业绩定义都不是很清楚,就贸然签署。”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文静称,“在签订对赌协议前,诸多细节需提前明确,以免在履行阶段无法执行。”

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业绩,但在实际情况中,关于业绩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争议颇多。以游戏推广发行行业为例,一些宣发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协助游戏开发公司将游戏推广至潜在玩家。在这一过程中,宣发公司需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使得宣发公司成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VIP用户,从而享有平台的返券优惠。汪承昊说:“返券是否应该被计入公司收入,这在该行业存在很大争议。曾有一家游戏宣发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签订了一项对赌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但由于双方对返券是否应当被视为公司收入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目前,签署对赌协议的多为初创企业,这些企业在初期需要不停烧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说,“某家初创企业前期发展不错,后期资金紧张进行融资,引入了新的投资方。对方明确要求签订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企业几年内达不到一定经营额,投资方有权要求企业及其他股东回购投资款。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企业未获得良好发展,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最终被投资方诉上法庭。”

王辉强调,对赌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对投资方有利,但对融资方来说,也未必是不可接受的条款。“投资方属于出资一方,但在企业中往往没有经营权,或者仅以小股东身份出现,没有足够话语权来保障自身权益。为了不让投资款打水漂,并保障投资款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就会设立一个兜底的保障条款。”

但汪承昊称,对赌协议作为一个成熟的投资条款,双方需要经过规范的商务谈判磋商,进行充分背调,分析业务的可行性,对企业和行业发展形势的估计不能盲目乐观,对自身的能力要有准确认知。“毕竟,行业情况、政策环境、宏观经济走势的变化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而企业无法抵御所有风险。企业家应该认识到,对赌协议是一个复杂机制,不能为了提升企业价值,而忽视该机制给公司未来带来的风险。”

识别企业看细节

尽调可帮助企业判断潜在合作伙伴的真实状况。

汪承昊曾受一家企业委托评估其潜在的合作伙伴公司。“从注册情况来看,这家公司成立时间不算长,积累了一定资质,知识产权成果丰富,然而实地沟通时,这家公司露出了马脚。虽然工人在现场紧锣密鼓施工,但其生产的产品其实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制造出来,同时公司缺乏产品出库记录,办公室、会议室布满灰尘。也就是说,这个热火朝天的生产场景是临时演绎出来的,机器是临时租用的。”因此,他认为,签合同前的尽调一定要深入现场观察细节。

他还亲历过一个重要项目的招投标。中标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企业宣传资料写得天花乱坠、无所不能,让评委印象深刻。但没想到,这家企业最终却无法履行合同。最后调查发现,该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只有100多万元,实力非常薄弱,与之前宣传的情况大相径庭。

根据经验,他还介绍,有些企业表面上拥有众多先进的知识产权成果,但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这些企业与同行业领军企业存在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如果这些企业的核心团队大多来自领军企业,这家企业很可能涉嫌剽窃原公司知识产权成果。“因此,当你为一家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成果惊讶时,也一定要擦亮眼睛。”

近年来,假国企铺设的陷阱也屡见不鲜,几年前“某系”40亿元私募爆雷案向大家展示了假国企是如何圈钱的。“目前,市场中常见的现象是‘挂靠’或‘股权代持’。其操作是,通过挂靠边缘的事业单位或是国有企业下属的多级子公司,投资设立一家管理公司。随后,这家管理公司再设立一个包含国有企业集团或国有成分的集团公司,并冠以中字头名称。从商业角度来看,这样的操作往往难以被识破。”但韩文静进一步表示,识别假国企可以留意一些特征,例如成立时间较短、股权变更频繁、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多家非国有企业的法人职务。同时,一些企业的注册资本动辄高达数亿元,而注册地仅为某办公楼的某一房间或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偏僻地点。

合同签署陷阱多

在合同签署和履行阶段,也存在诸多陷阱。

值得注意的是,建筑施工领域经常出现涉及公章的合同纠纷。因施工周期长,且涉及众多部门和人员,因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会用到多种公章,包括技术专用章、项目公章和财务公章等,这些公章可能出现在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

韩文静称,实践中,有些工程项目人员可能使用项目公章来签署多种材料,甚至有些项目经理用项目公章对外借款,“这种情况下,加盖了项目公章的材料是否可以被视为公司的正式行为?答案是不一定。即便公章是真实的,也不一定对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她以一个工厂改造项目为例进行解释:在该项目中,总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给B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业主也一直无法支付工程款,工程停工。因建筑行业垫资现象普遍,B公司面临巨大经营压力,急于获得结算款。于是,B公司提前拟定了结算协议,试图与总承包方协商,但由于需要确认各项工程量,协商一直未能达成。后来,B公司的商务人员称他可以帮忙与总承包方沟通在结算协议上盖章。B公司取得了加盖了项目章的结算协议书,将总承包方诉至法院,要求总承包方给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结算协议上加盖的项目章为真章,但不能采纳该结算协议。“结算协议上没有具体经办人员签字,也没有总承包方的公章。在法院调查过程中,B公司无法说明加盖总承包方项目章的具体过程及经办人,特别是没有任何结算依据的材料对结算金额的出处加以印证。最后,法院认为该结算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愿,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韩文静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个工程项目并存的情况下,因为“方便”,工程项目章和公司公章往往会被私下刻制多个副本,这种情况在建筑施工领域很普遍。在履约能力强、资信条件良好的情况下,企业可能认可这些翻刻公章,一旦业绩不佳或有其他诉求时,企业就会主张公章是伪造的,所涉材料便不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韩文静建议,在签署涉及工程量、结算金额等内容的文件时,要注意在要求加盖公章的同时,还要让对方有权限的人员签字。

签署合同的主体问题也同样风险密布。王辉也以一家建设企业为例,他介绍,该企业负责装修一栋别墅,工程结束后,甲方未全额支付款项。“当时,这家企业找到我,我接下案子,简单认为只需立案即可解决问题。然而立案后,法官却告知我们,对方的名字存在问题,而且合同中多次出现这样的错误签名,准确地说,对方一直有意签错名字。”王辉说,“如果我们手里只有一份当事人名字错误的合同,并且不知道该别墅的具体位置,无法向法院提供准确的对方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法院可能会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王辉还强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常常会先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固定合同内容。一方打印盖章后,将扫描件传给对方,对方盖章后再回传扫描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这样的流程看似正常。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都可能发现自己手中没有原件。他说:“负责对接的人员是否已经变更,微信身份是否实名,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是谁,他们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公司,这些都可能成为风险点。因此,即使坚持传统的线下合同签订方式,也必须严格审查签合同人的授权材料和身份证明。”

编审|王 婧
责编|惠宁宁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4年09月总第2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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