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检察官轮岗制度之思考

文摘   2024-11-09 00:01   浙江  
作者:李新生,曾任北京市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院长、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法院、检察院专业繁杂机构设置是实践的需要,我一直觉得法官不要频繁再行轮岗了,据说有的法院系统规定了5-8-10的内部规定,即庭长五年,副庭长八年,法官十年必须轮岗。
法官是经验积累的岗位,在一个岗位上是需要长时间历练。即便是研究生、博士入职也不能立刻任命法官而只能当书记员!法官绝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岗位。从三个诉讼法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
从细化分还有刑事、经济、金融、破产、家事、少年、互联网、知识产权及审判监督、执行等等。从诉讼案由上分那是成千上万、多如牛毛。除此外,在审理过程中还会出现刑行交叉、刑民交叉、行民交叉、民经交叉的问题,还有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及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等诸多问题……
法院与医院有非常多的相似之处。科主任相当于庭长,医生相当于法官,护士相当于书记员,以此类推。在医院你能把脑外科医生轮岗到妇科吗?你敢把内科医生调到手术室吗?如果真这样,医疗事故则会层出不穷,估计院长得追刑责
我1979年入职北京高级法院刑庭,当时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在一个审判庭一直干到退休,即便是庭长也是一辈子一个专业,当然也有调岗的,那是极少数或提拔到了院级领导岗位。这是审判工作的规律,应当尊重。
从实践经验看,一个法官从成熟到老练,期间不经过10多年的审判实践怎么可能成为令人信服的法官呢?国家培养一个极具专业技能的法官非常不容易,专业(学校学习)+实践(审判实践)最终才会卓有成就。无妥善对应的专业轮岗,不少法官一下子就茫然不知所措了
法官都是有专业的,一般来说,法官对自己的专业领域精熟1-2门,了解其他几门的基本内容也就非常不错了。虽然法官在任何审判领域上履职没有法律障碍,但并不意味他什么都懂,什么都知道,什么都精通。离开自己的专业而从事其它的专业未必称职。有的具有司法职称的行政干部一天案件没有办过竟然也当上了庭长、院长?一个案件如果审理出问题,如同医疗事故。
主观的以各种理由的轮岗不是科学的举措。至于什么“防止……”等等的理由那是涉及监督管理的问题,不能简单的以此因噎废食。
我看过几个调岗后的法官写的判决,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词不达意、不同专业名词混用和引用法条错误的不少,有人告诉我一篇纸一个逗号到底的也有。跟我说的某退休庭长问我“您说我咋办”?我说“你得修改呀”!他说“个人自负其责,也不让我看呀,我怎么修改”……。
法官自负其责绝对没错,但也要慢慢来,一下子放开是不是有些急了,这对审判工作是有影响的。即便是一个简单案件的审理也是充满复杂变数的,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是法官的经验和智慧以及责任心的体现。
过去庭长有听取汇报、平衡案件、修改文书的职责,现在成了“甩手掌柜”。现在又规定了庭长的阅核职责,这挺好,但不少庭长因轮岗已然没有了过去老庭长具有的专业、经验、威望的格局……。
我当院长时曾要求法官写判决必须着重在事实和举证部分方面下功夫,庭长审核主要看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等方面,我的职责就是认真看本院认为方面的叙述和逻辑关系等等。记得打回去让法官重写的判决不少。
多面手法官当然好了,但那是天上飞来的神。
注:本文说的法官当然也包括检察官,他们都是司法人员,不是一般的行政干部,因此不能简单按行政人员的方式管理……。
蔡小雪(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评语:
李新生先生撰写的《关于法官、检察官轮岗制度之思考》,我与他有相同的感受。我觉得,我国有三大诉讼,每一种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都有很大的不同,又存在互相交叉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官或者检察官应当站在法院、检察院的立场考虑问题,而不应仅仅站在自己所在的庭或厅的角度考虑问题,要具有全局观念。
为避免法官、检察官视野过窄,对刚分到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助理法官或助理检察,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审判(检察)庭(厅)分别待上一至两年,经过一轮轮岗后,再将助理法官或者助理检察官长期固定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检察)岗位上。固定后一般不再进行轮岗,这样可以使他们具有全局视野,又具有很强的某项审判或者检察专业,提高审判或检察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文章来源:行政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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