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披一点通(ID:xinpi2016)
原创:信披一点通
又要进第四季度了
紧箍咒又要上上了
2024年版的退市新规显灵的时候就要到了
2022年4月份的时候,有个董事长问:2021年亏损,营收低于1个亿,还有啥办法能让营收超过1个亿?
我说:关于世界和平的这个事啊……
2024年主板退市标准营收是3个亿,感觉更难……凑了
对,根据各板块的营业收入扣除标准,此营收非彼营收,就是会计师认的营收,它不一定就是交易所认的营收,也就是明确了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同样需要扣除。具体要求在各板块营业收入扣除标准里面,这里不学习法规了。
看个案例,连上海金融法院都认为交易所说的对,所以就不要挣扎了。因不满被判定退市,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交易所送上公堂。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金融法院判决认为,上交所认定厦华电子2021年度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0元,并据此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驳回原告厦华电子的诉讼请求。
交易所是告不赢了,所以只能从会计师下手,但是会计师他也是容易叛变的:
所以说,求人不如求己,只有自己经得起拷问才算真能保壳。
我们来翻一下2023年三季报还差点,年报又行了的情况。那些三季报不行,年报也不行的就没啥参考意义了,要么是直接放弃抵抗,要么是被问问问——投降。所以看看去年徘徊在1亿边缘的案例,找找有没有启发:
上述公司可以分这么几类:
1、年报披露后,未收到问询函:国华网安、华嵘控股、大千生态、中国高科、奥维通信、康欣新材
2、年报披露后,收到问询函,回复为该扣的已经扣除,剩下没扣的都是不应该扣的:ST目药、ST步森、创兴资源
3、年报披露后,收到问询函,回复没有要扣的:神雾节能
我们先来看案例:
1、荣丰控股
主营四季度杠杠起来了,没啥好说的:
2、ST目药
新爸爸来了之后,一定要有新气象。也是主业提质增效:
3、创兴资源
如果是当期新增的业务,一定要躲开“贸易”、不是关联方喂到嘴里的、战略上做了伏笔,感兴趣的可以去看一下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有铺垫、有逻辑、回复的时候没磕巴:
4、奥维通信
新成立公司做新业务,已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基本上活下来的都是三季度还过得去的,没有差的很离谱,奥维通信虽然是8月份开展了新业务,但是原有的主业也是超过了1亿以上,没有拉胯,剩下很拉胯的都怎样了?他们都*ST或者噶了。
除了前面几个案例之外,还有一些往年的案例,都是新增业务相关的:
1、新增光伏业务
2、收购新业务
3、开展新业务
我们再回来看一下扣除的标准(规则为蓝字):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
要么和主业相关,要么新开拓一块业务体系成熟的,最好在年初的时候公司战略调整、业务规划方面做一定的铺垫。对,你要先刷存在感,总是在各种公告里面若有若无的说两句,然后有一天,窟叉一声,签了一个大合同,就成了。
2.非金融机构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担保业务收入、保理业务收入、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不扣很难狡辩,下面这个案例最后还是躺下了:
3.新增的贸易等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嗯,举个不扣的案例:
论证的话,要往不是贸易业务上面去讲,而且不应简单根据业务是否命名为“贸易”进行判断,而应基于业务实质,比如: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情形;对应业务的毛利率情况,毛利率随资金成本变化波动的情况;生产制造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对应业务必要生产要素的投入情况,如制造设备、人员设备、人员配备、经营场地等;交易规模与公司规模的匹配程度等。
在判断是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时,至少应当关注:该项业务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该项业务模式下公司能否对产品或服务提供加工或转换活动,从而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价值提升;该项业务是否对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对该项业务是否已有一定规模的投入,公司是否具备相关业务经验。例如: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关联方出手帮忙的事,也一定要和主营挂钩,而且价格公允: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有个被掰的案例: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4.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5.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这些个收入从企业会计准则上来讲就不叫收入啦,所以也没啥好辩解的,会计师直接一张保留卡,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卡,就game over了。
之前会计通讯里面还提到过:营收扣除项目中出现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但审计机构仍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监管发现,个别公司扣除了“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该部分收入具体为空转业务、不具有真实交易性质的业务收入。年审会计师应当评估该错报是否重大,并进一步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嗯,所以会计师装马虎眼是很难的。
举个扣除非标审计意见涉及收入的例子。保留审计意见:
专项扣除说明: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更假,更没啥好说的。
好了,今天的整理就到这里,希望对你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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