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接触化学、物理、生物等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疾病。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职业性皮肤病包括以下九类: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白斑;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病原因比较复杂,常常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就某一病例而言,通常有一种原因起主要作用。在生产条件下,最常见的致病因素有三大类:
化学性因素是职业性皮肤病的主要致病原因,约占职业性皮肤病的90%以上,其种类繁多,涉及多个工种。按其作用机制分为原发性刺激物、皮肤致敏物及光感性物质,在每一类物质中既有无机性化学物,亦有有机性化学物。
物理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机械性损伤、温度、湿度以及紫外线等各种光能等。在化工行业中,可与化学因素协同作用促使发病。
生物性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皮肤病在工业生产中比较少见,主要见于农、林、牧、渔业中的某些工种。如皮肤炭疽、类丹毒以及螨疹等。
职业性皮肤病是皮肤直接或间接接触致病物引起的,因此预防的关键是割断这种接触。由于其发生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
①有严重的变应性皮肤病、全身慢性皮肤病或手部湿疹患者不宜接触可诱发或加剧该病的致病物。
②严重痤疮及脂溢性皮炎患者,不宜接触致痤疮的化学物。
③严重的皮肤干燥、掌跖角化及皲裂者,不宜从事接触有机溶剂、碱性物质、无机砷化合物和机械摩擦等工作。
④对光敏感者,不宜从事接触光敏物或在日光及人工紫外线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