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 :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赵书冉
审核:刘 璐、常俊青
监制:和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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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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