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评级”来牟利?罚!

民生   2024-11-02 11:47   内蒙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五条 :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三)出具虚假信用评价报告的。

编辑:赵书冉

审核:刘   璐、常俊青

监制:和   岩


声明:奔腾融媒原创稿件

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官方微信



推荐阅读:

人无诚信,寸步难行!

纵横点评│从典型看成效:地下水超采治理如何破题突围?

奔腾夜读 | 叶落归根 生命轮回

北疆有声书苑|广播剧《风展红旗如画》

你好,十一月!冬意渐浓,温暖常在


点亮“在看”,与您共赏!

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内蒙古新闻广播,内蒙古地区唯一一个专业新闻频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