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请人:欧某,性别X,汉族,X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人: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正定县(正定新区)商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立波,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本人签字摁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等材料。2023年9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补正告知书,称“由于本人家境贫寒,为本次维权已经把家中唯一的老母鸡变卖,如需身份证原件核对可添加本人微信转账车马费,或者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镇二路向本人索取。”
本机关认为,在无有效身份证原件核对查证情形下,本机关无法明确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确属申请人本人提出,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冀法(2017)21号)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2日
来源:正定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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