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3 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受贿等系列案件。
刘文新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转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元;洗钱罪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百万元;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续同样是死缓转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2003 年至 2022 年,刘文新利用共青团贵阳市委书记、贵阳市南明区区长等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 6.09 亿余元,部分未实际取得。2018 - 2022 年,为谋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48.65 万元。2021 年 6 月至 2022 年 6 月,他将价值 1476 万余元的黄金、港币换现金掩饰受贿所得。2020 年 1 月 4 日,竟逃避安检携带 25 把管制刀具上民用航空器,危及公共安全。
法院认定,刘文新构成上述四项罪名。其受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严重,本应判死刑;作为公职人员多次行贿,应从重;洗钱情节严重,均需依法严惩。但鉴于受贿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行贿等犯罪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部分赃款已追缴,有从轻情节,故受贿罪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综合考量,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文新当庭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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