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

文摘   2025-01-24 00:20   山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沪环评〔2025〕1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本市《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4〕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作出优化调整,制订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详见附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列入《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建设地点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14.62平方公里)、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431平方公里,不包括洋山保税港区岛屿部分)、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除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附件第一条第七款海洋工程除外)。

三、列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新区除外)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局审批。

四、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版)

 

一、涉及以下行业的建设项目 

(一)水利

1. 水库:新建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 引调水工程:新建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1. 燃煤电站(含热电):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2.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3.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7.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1.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2. 危险品仓储(不含加油站的油库、加气站的气库):新建地下油库、地下气库项目。

3.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1.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2.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农药及中间体生产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3.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4.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5.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6.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7. 有色金属冶炼: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8.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9.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新建造船、拆船、修船厂整厂项目。

10. 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项目(仅组装的除外)。

11.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环境治理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1.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且需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2. 医疗废物利用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3.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六)核与辐射

1. 输变电工程:330千伏及其以上的。

2.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3.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甲、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4.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5.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且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6. 其他报告书类项目。

(七)海洋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围填海建设工程、海上堤坝工程等涉及城市安全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八)涉密的建设项目(机密、秘密)

二、位于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 

1. 建设地点位于本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 建设地点位于本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 建设地点跨区的建设项目。

4.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在沪央企生产基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5. 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金山分区除外)四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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