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刑事案件。
2024年7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酒后进入白某经营的小卖部,擅自进入白某卧室,白某询问曾某某时,曾某某突然殴打白某,白某妻子拨打“110 ”报警。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对其进行询问时,曾某某抢过辅警的警棍,对辅警进行殴打,后被处警人员使用催泪喷雾制服。
府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抢夺处警人员警用装备,对处警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请勿采取极端行为,以身试法,终将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