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府谷县人民法院对一名辱骂执行干警,严重干扰司法秩序的申请执行人庄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庄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案款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计执行到位9.7561万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并规避执行,执行法官穷尽手段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2022年10月27日,执行法官发现郭某某行踪后第一时间将其拘传到庭,郭某某仍企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其后,在穷尽各项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月23日,申请人庄某某来到法院要求干警立刻为其执行,并以粗俗的语言对执行干警进行人身攻击,以质问的方式辱骂执行干警对其案件执行不力,阻碍干警执行公务。执行干警向其耐心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中需要处理的问题。但庄某某不听劝解,认为自身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继续对执行干警进行肆意诋毁、辱骂,气焰十分嚣张。整个过程持续长达3小时,其行为严重滋扰了执行干警正常办理案件,造成恶劣影响,为捍卫司法尊严,府谷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庄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合法权益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来维护,任何试图通过威胁、辱骂法官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院将一如既往对此类行为保持零容忍,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