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时间:2024年7月1日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细化和补充了网络销售、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老年人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 。
规范了消费索赔行为和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
印发时间:2015年11月
规定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范。
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施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38号)基础上,围绕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全面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保体制建设以及消保审查、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合作机构名单管理、投诉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11项消保机制建设和落实要求。
施行时间:2024年3月1日起
区分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结合各阶段特点分类规范保险行业销售行为。
售前,规范业务范围,明确信息系统、合同条款制订、信息披露、产品分类分级、销售人员分级、销售宣传等规定。
售中,要求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告知重要事项,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售后,规范保单送达、回访、长期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行为、退保等内容。
施行时间:2024年8月1日起
强调反欺诈工作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增强化核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要求。
强化科技赋能和大数据应用,提升理赔质效,推动建立大数据反欺诈工作新模式。
施行时间:2021年2月1日起
规定不能有效管控风险、不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的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活动。
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售前售中售后的全流程服务体系,投保页面必须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
印发时间:2021年3月
为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数字鸿沟”问题,让老年人更好共享金融业信息化发展成果。
在银行保险机构保留和改进传统金融服务方式、提升网络消费便利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加强教育宣传和培训、保障信息安全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施行时间:2020年3月1日起
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职责,明确消费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程序,强化监管督查和对外披露。
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畅通投诉渠道、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供稿:集团保险部、集团品宣部、人保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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