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执行400余万元?检护民生让群众安心

政务   2024-11-04 15:56   甘肃  
“检察官,请你们帮帮我,我丈夫为此事已经离世了,我的孩子也受到了沉重打击一蹶不振,你们不帮我,我的生活就彻底没希望了!”在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憔悴的马丽(化名)一边递交申请执行监督材料,一边不停地哭诉。一起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变故?

突发变故的家庭

马丽夫妇在本地经营着一家五金店(注册登记为甲企业),收入稳定,本应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但因一起买卖合同,二人的生活状况瞬间急转直下。2021年5月,马丽夫妇与Q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签订了油田物资买卖合同,本以为可以赚取一笔不菲的利润,便举债履行了供货义务,但Q公司收到货物后迟迟不肯结算货款,一拖再拖,导致马丽夫妇因外债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无奈之下,马丽夫妇将Q公司告上法庭,2024年1月24日,环县法院判决Q公司支付马丽夫妇货款263万余元。2024年3月13日,马丽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执行到位,Q公司负责人更是扬言:“这钱你们一分也别想拿”,直接导致马丽丈夫心脏病病发,不治身亡。


2024年7月11日,走投无路的马丽(化名)向检察机关反映,并且反复地说:“Q公司有钱,他们就是在逃避执行!”


最初听到“Q公司”这个名字的时候,检察官便觉得有些耳熟。原来早在2023年年底,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由赵武、李思(均为化名,二人分别经营乙企业、丙企业)申请监督的执行案件,涉案款项达180万余元,被执行人就是Q公司。案件由办案检察官通过磋商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采取执行措施,但最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三起案件涉案款项合计达440万余元,均与Q公司有关且案件性质均相同,承办检察官觉得此事可能并不简单,便决定并案审查。

究竟是借款,还是工程款?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多次与执行法官深入沟通查明,2021年3月,Q公司负责实施Z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中标的油井钻井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施工结束后结算工程款。Q公司完工验收并交付,Z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约1074万余元。


在调查过程中,Q公司与Z公司在2024年1月31日达成的一份《工程款及借款对账往来单》吸引了检察官的注意,因该协议达成的时间,恰好在赵武与李思执行案件之后,二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情形呢?带着疑问检察官审查了该对账单,该对账单载明,Q公司以在Z公司的应结工程款作为担保,向Z公司借款1320万元。协议达成后,Z公司用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将1320万元汇入了Q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化名)的个人账户,齐明(化名)已将该笔款项支出,但并未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在调查的过程中,Z公司一直声称已向Q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


既然Z公司已经向Q公司结算了工程款,为什么Q公司没有支付马丽、赵武、李思的货款呢?


承办检察官与执行法官深入研讨后,一致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要弄清楚132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工程款?如果是工程款,那么这个钱已经被使用,Q公司确实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如果是借款,那么Q公司以应结工程款出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Z公司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无效,就应当向Z公司追偿工程款,支付马丽、赵武、李思三人的货款。”

检察建议帮助追回欠款

检察官继续调查,发现Q公司以应结工程款(或称应收账款)出质,向Z公司借款1320万元,但并没有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质权未合法有效设立,Z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另查明,案涉借款实际汇入了齐明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个人账户,且无证据能够证实该笔借款系用于Q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无法证明上述所有借款费用系Q公司在该钻井项目上产生,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法定代表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无上述决议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属于越权代表。债权人Z公司未审查上述决议行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该担保协议对Q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Z公司可以主张齐明归还借款,但仍应当向Q公司结算工程款,不能以工程款直接抵扣个人借款。


厘清案件脉络后,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就案件再次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Q公司拖欠三申请人货款,致使三位申请人家庭变故,生活困难,并且尚有未结工程款可供执行,应当立刻予以执行。2024年6月18日,环县法院对Z公司账户上的400余万元资金依法冻结。7月29日,环县检察院向环县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赵武、李思的案件恢复执行,并尽快划拨执行冻结案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充分得到保障。


经过执行检察官、法官的不懈努力,马丽、赵武、李思三人终于如愿拿到了拖欠的货款,事后三人专程到环县检察院登门道谢:“真的没有想到,短短几个月我们就拿到钱了!太感激了,多亏你们帮忙,终于不用再过四处举债的生活了。”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环县人民检察院坚决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坚持“民生为大”,聚焦重点人群、重点领域,不断强化综合履职能力,积极推行“监督+协作”的工作模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需所愿,把民生事办到民心里,不断以检察力量为人民群众创造更美好,更幸福的生活。

来源: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吴小娟   张治贤

庆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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