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正处于向橄榄型过渡状态,以统一的分层标准来看,中国社会结构形态是城市为类橄榄型、农村为金字塔型,两者有重叠的菱形三角型结构。但是特殊国情使得城乡之间存在两类不同的分层体系,呈现出有重叠部分的双菱型结构,这种矛盾的社会结构形态既为社会稳定提供了基础,又对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形成提出了挑战。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增长且以上升流动为主导的社会流动为社会形成橄榄型结构提供了动力,自致性因素主导的社会流动机制保证了社会流动的公平性,但是社会分层与流动存在的城乡、区域、体制等分割限制了社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这就需要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引,推进资源、权利、机会等在各阶层的合理分配,构筑公正合理、开放畅通的社会流动通道。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橄榄型结构
社会结构是社会变迁与发展中最本质、最核心的因素,它是理解众多社会现象的出发点,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水平最重要的分析工具之一。社会阶层是社会结构的核心,是社会稳定或者社会冲突的基础,社会分层结构的状况和变化决定社会现代化过程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分析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动对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关于中国社会结构形态的几种讨论
社会分层结构形态是对社会阶层等级秩序的一种形象描述。社会分层等级秩序就是按照一定的分层标准将社会成员进行等级排序,从而确立各个社会阶层相对位置和关系的分层模式。根据社会地位的等级,按照从上到下排列分布,可以构成不同的阶层形态,其中学术界常提及的两种典型阶层形态是金字塔型和橄榄型(也有学者称之为纺锤型、菱型等)。金字塔型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下层比例大,上层比例小,各阶层比例从下层到上层不断减少的一种形态。一般认为,这种形态的社会结构对应于传统社会,是缺乏流动性的农业社会的典型结构形态。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上层和下层比例都比较小,中间阶层占绝大多数的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它被认为是对应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社会结构形态。在两种结构形态之间,还存在过渡性的社会结构形态,比如陆学艺等提出的洋葱头型,李强等提出的土字型以及刘欣提出的圭字型等。
陆学艺从韦伯“三位一体”(经济、声望和权力)的多元分析模式出发,依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以2000年的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认为经过数十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原来的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已经形成和壮大;与发达国家相比,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的基本构成成分在中国已经具备,凡是现代化国家所具备的社会阶层,都已经在中国出现,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出现了一个不断扩大的社会中间阶层和企业家阶层;但中国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结构还只是雏形,目前的社会结构还只是洋葱头型即社会中下层偏大的阶层形态,并没有形成成熟的橄榄型形态。
刘欣基于产权制度与支配结构,构造了一个由17个阶层位置、5至7个阶层构成的分析框架。他利用2010年的数据分析,认为可以用橄榄型来描述中国东部地区的阶层结构,用圭字型来描述中国中西部地区的阶层结构;若不分地区,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总体呈圭字型。李路路等学者把权力关系界定为工作组织权威关系,把市场处境、新马克思主义阶级概念中的资产控制权,都整合进了一个权威关系的逻辑框架之中,通过对权力大小的直接测量,揭示了不同阶层地位的特征,试图在权力单一维度上对阶级阶层划分保持理论逻辑的一致性。他们并没有对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作形态学解释,而是从结构变迁视角强调阶级阶层结构的稳定化,认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差异已经结构化,而且这种结构化的阶级阶层结构将延续下去。
李强以社会经济地位指数测量个人在社会分层中的位置,采用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发现中国社会结构形状类似倒过来的汉字“丁”,其中一横代表广大农民群体,一竖代表主要由城市居民组成的一系列处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成员。形成倒丁字型结构的主因是户籍制度,核心是城乡关系问题。后来,李强对不同年份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分析后进一步发现,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产阶层队伍不断壮大,社会结构形态经历了从倒丁字型到土字型的转变。可见,无论从哪种角度分析,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都不是橄榄型结构,而是处于过渡性的结构状态,即传统农业社会的金字塔型结构向成熟工业社会的橄榄型结构转型过程中特有的形态。但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即存在城乡二元主导的结构性、制度性的多重分割现象。
(二)分割性分层体系及其主要类型
上述无论何种范式的分层理论,多数以职业作为阶层分类的基础,并将理论上关注的诸如生产资料占有关系、财产所有制、教育技术资产等与职业类别相融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分析传统。但是这种阶层结构的划分依据,无论是多元标准还是一元标准,都试图对社会整体面貌进行描述,它的前提假设是整个社会分层存在着内在一致的逻辑关系,即西方社会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分配机制。比如对农民阶层的划分,由于西方国家无论农场主还是农业工人,其土地、劳动力、资本等基本上较完整地进入了市场经济体系,所以评价标准存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内在一致性,因此只要标准是恒定的,对整个社会的阶层划分就具有可比性。
但是这种来自西方的阶层分析传统,不断受到中国实证经验的挑战。中国的阶层划分与西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即中国的社会结构存在着多元区隔,在不同的体系内,其社会地位的衡量标准不同,甚至存在颠覆性的差异。例如,中国最重要的社会区隔即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在城市内部的分层体系中,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以职业为主导,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的分层体系能够较合适地概括城市的阶层关系。但是农村还存在着大量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同时在农村的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会,在以“面子”为基础的社会交往中,收入和财产不能完全概括复杂的阶层关系,因此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并以此来解释这种阶层关系。华中乡土学派就强调从关系角度对农村阶层进行分析,更倾向于从群体和家庭角度划分农村阶层,如:贺雪峰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农户与土地的关系对农村阶层进行了划分;杨华以土地占有与耕种为基础,结合经济、权力、知识和社会关系等获得社会资源的方式对农民进行了阶层划分。
与结构主义关注个人和家庭资源的回报不同,社会分层的制度主义在中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在我国的分层体系中,所有制、户籍、单位性质以及行业、区域等因素具有较大的结构壁垒、资源垄断和机会阻隔的作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收入以外的教育机会、医疗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发展机会等资源受到结构和制度等再分配手段的影响,因此仅从受市场影响的收入因素分析难以反映个人社会资源的全部含量,这些福利保障和其他社会资源与机会是附着在这些制度性或者结构性区隔基础上的,李强称之为“政治经济社会区域体”,其中最为明显的区隔可以将中国分为“城市—农村”“中小城市—超大城市”四个世界,不同世界之间社会分层结构迥异,并且差异有加强的趋势。
从总体上看,目前中国社会存在两套差异悬殊的分层体系,一套是城乡分层体系,一套是体制性分层体系。国内现有的分层体系多从城市的职业分化出发,更有以城市社会成员为对象的专门研究。李路路以权力支配关系为依据对整个城市社会结构进行划分,但是他并没有将这种阶层划分的理论依据贯彻到农村社会结构中,而是根据生产资料、组织权威和专业技能,把只拥有体力的体力劳动者,包括工人、商业服务人员和农民,依据户籍身份的不同,区分为农民阶层与工人阶层。在这里,农民阶层是一个身份阶层的概念,具有较高的概括性,在他的阶层划分中,这一阶层占到了51%。刘欣将农民(农林牧渔业家庭联产承包者)作为7阶层框架中的最低阶层,占到了39.9%。他也特别指出,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身份归属比较复杂,可以按照控制土地资源的情况将其视为自雇者,与小业主和个体自雇者的身份相同,也可以将其看作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控制权的农业经营者。可见对农民阶层的划分,刘欣已经意识到了经营剩余支配权的生产资料关系可以再分类,但是他仍然根据农民的身份性质笼统地将其视为一个阶层。这些研究的共同特点是以城市的阶层结构标准来对农村进行分层,或者简单地将农民作为一个整体,或者将农业劳动者阶层与农民工阶层进行了区分,但是都混淆了身份分层与职业分层。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和农村存在两种分层体系,即分层的依据存在着差异。
与西方市场社会不同,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结构分割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以所有制关系为特色,形成了体制性分割。在体制内外,社会分配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衡量社会地位的依据也存在差异。在体制内,林南和边燕杰发现,工作组织类型是社会地位资源分配的基础,不同组织的劳动力配置、物资调拨、资金分配、规模设置、报酬水平等方面被赋予了不同的再分配权力,这些再分配权力构成了组织分割的基础。公有单位是典型的体制内工作组织,它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局长宁吉喆的分析,全国7亿多就业人员中体制内就业的将近1亿人,其中国有企业约4000万人,政府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约4000万人,体制内就业人口约占劳动力人口的11%~15%。体制外的劳动力组织主要包括外资和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与国家权力赋予的资源分配形式不同,体制外的资源分配主要以竞争的自由市场为基础,从而塑造了以经济绩效为基础的资源分配格局。据此,在分层体系中,体制也应被视为一种重要的分层机制。
(三)当前社会阶层结构的双重形态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中国的社会结构存在多重区隔,不同的领域和范围内社会阶层划分的依据也有所不同。由于当前中国社会城乡分割仍然是最重要的社会区隔,我们也将以不同的标准,对城乡阶层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该部分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社科院的2021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Chinese Social Survey),在数据分析时根据数据提供的权重进行了加权处理。
首先我们以统一的阶层划分标准对城乡社会结构进行分析(表1)。阶层划分依据陆学艺的阶层理论,以职业为基础,综合考虑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状况,将社会综合阶层划分为十大阶层。
▼表1 各阶层分布
注:该表综合阶层分类体系与陆学艺等学者的阶层分类(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略有不同:“自营人员阶层”代替了“个体工商户阶层”,将自由职业者也纳入该阶层;“失业人员阶层”不包括家庭主妇,仅包括当前没有工作并且具有再就业意愿的人员。农村阶层分类标准参考顾辉的论文《当前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度调整及其发展形势》,见《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从总体上看,当前社会的阶层结构仍然是中下层居多的洋葱头型社会阶层结构,但是区分城乡来看,城市是一个类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形态,农村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形态。因此,以统一的标准来看中国社会结构,就是一个菱形三角型,即处于上层的城市社会结构是一个中间阶层占较大比例,社会上层和下层占比较小的橄榄型(也称为菱型)形态;而处在社会阶层下端的是农村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就像一个底座托住了上端的城市社会结构,构成了所谓的菱形三角型社会结构形态(图1)。在这种社会结构形态中,城乡两种形态重叠的部分(图中颜色最深的阴影部分),主要由农民工构成,他们构成了城市商业服务业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约占总就业人口的26.6%。在菱形三角型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的主要为国家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和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约占城市就业人口的5.7%,占总就业人口的3.3%;处于下层的主要由农村纯农户以及失业半失业农民构成,这一部分约占农村就业人口的41.3%,占总就业人口的32.8%。
由于城乡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区隔,以职业为基础的多维资源划分标准适应于工业化和科层制发达的城市社会;对于农村社会结构,适合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职业为基础,以农民和土地以及城市工商业的关系为依据,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权威、声望等因素的阶层划分标准,可以将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大致划分为八个阶层(见表1)。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上层的为外出经商户、城市稳定工作农民工及其家庭、农村私营企业主和农场主、农村管理者及知识分子,占农村就业人口的13%。农村中间阶层主要为农村个体工商户、农业大户、未稳定型农民工、本地半工半耕型农民工,占48.4%。农村的下层主要为纯农户和贫弱农民,约占农村就业人口的38.6%。从阶层结构的形态看,农村社会结构也构成类橄榄型的结构。以城乡区隔的双重标准为依据的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形态,是一种双菱型的结构形态(图2),即城市是工商业社会的橄榄型结构,农村是转型时期农民灵活处理土地和工商业关系,同时又以家庭为基础的橄榄型结构。同样,城乡之间仍然存在重合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在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社会中上阶层,在农村社会占主导地位,是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力量。正是由于二元社会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区隔,才使得在各自范围内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形态对于维护城市与乡村的社会稳定起到了核心作用,双菱型阶层结构恰恰是发挥这种功能的社会结构基础。
从体制区隔的视角来看,体制内的社会地位结构分布形态是一种类橄榄型结构,其中由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构成的中间阶层占到了59.9%,处于上层的国家社会管理者阶层和经理人员阶层虽然仅占5.4%,但是也比体制外的社会上层多2.5个百分点。体制内下层的商业服务业人员阶层比例与体制外相当,产业工人阶层稍少。但是由于政策庇护,体制内外同一阶层享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存在显著差异,体制内明显好于体制外。与体制内的类橄榄型社会结构形态相比,体制外的社会结构形态则是较为典型的金字塔型,上层较少,中间阶层发育得不是很大,占到18.8%;下层较为庞大,占到78.4%。如果以体制区隔来观察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形态,也存在类似菱形三角型社会结构形态,体制内的类橄榄型结构处于社会结构的上端,体制外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处于社会结构的下端。与城乡分殊的菱形三角型社会结构形态不同,城乡之间有交叉重叠的部分即农民工群体,而体制性菱形三角型社会结构形态之间没有共存的部分。
(四)一元化橄榄型社会结构是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实现共同富裕就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尽管这些重要论述是从收入和社会分配结构角度来阐述共同富裕的目标和实现路径,但是这些结构与社会阶层结构具有同构性,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是衡量社会阶层最重要的标准之一。由此可见,中国式现代化追求的共同富裕要求整个社会形成橄榄型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橄榄型结构是社会结构现代化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功能主义认为中产阶级占主体的橄榄型社会是稳定的社会。这是因为中产阶级成为介于社会上层和下层的缓冲层,降低了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中产阶级广泛的社会交往为不同群体通过温和妥协的方式协调利益冲突提供了基础;中产阶级温和的意识形态使极端激进的思想很难有市场;中产阶级是引导社会消费的最主要群体。但是在冲突主义看来,中产阶级稳定器角色的发挥有赖于一系列条件。如果政治秩序充分容纳中间阶层的各种合理诉求,就可以削弱来自社会基层的压力,否则日益壮大、权利意识逐渐强烈、但没有得到足够回应的中间阶层可能扮演推动变革,甚至激发革命的角色;何平立、沈瑞英也认为除了中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应及时受到关注和回应之外,后发型现代化国家中产阶层健康成长必须有政府的引导、扶持与培育,必须加强民主与法治的制度生态环境建设,为中产阶层开通与拓展参与政治的制度化渠道。
尽管从不同侧面阐述了中产阶级(或中间阶层)对社会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是功能主义和冲突论都将中间阶层的壮大视为现代社会结构的要义,所不同之处在于中产阶级发挥社会稳定功能是自然产生还是需要引导的。然而这两个来自西方社会学的理论学派都是建立在分层标准一致的西方工业化社会基础之上,没有回答在中国这种城乡结构性和体制性区隔背景下中间阶层的稳定功能发挥问题。我们理解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基于统一标准的,消除城乡、体制、区域、行业等差异的社会阶层结构形态。将共享理念贯穿于中国式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就是不仅要在收入和分配结构上实现橄榄型格局,更要实现在权利、机会和人格上的平等;从社会流动的视角来看,要形成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局面,促进形成一个动态的、有活力的,同时又是公平、有秩序的阶层结构格局。
现代社会阶层结构离不开社会阶层流动。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的局面来说,合理公正的社会流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第一,社会阶层流动是实现橄榄型社会阶层形态的动力。社会结构只有通过阶层之间的合理流动才能实现社会下层和社会上层向中间层的流动,从而扩大中间阶层的比例。第二,合理的社会阶层流动是实现社会活力的基础。功能主义认为,只有当社会结构存在不平等的社会分层并且允许合理的阶层流动,才能激发社会成员争取更高更合适的社会地位,促使现有社会位置上的社会成员承担责任,扮演好社会角色,使得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使社会能够既保持活力又稳定有序。第三,合理的社会流动是社会稳定的条件。帕金在分析西方国家社会流动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后指出,社会流动是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机制。温和的社会流动,即大量的短距离社会流动以及相对稀少的长距离社会流动有利于缓解人们由于社会地位升降带来的社会紧张和不适,从而起到了社会稳定“安全阀”的作用。
社会流动的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衡量社会流动的现代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即量的合理性和质的公平性。社会流动量的合理性主要考察社会流动率,通过流动表的数量分析进行判断;社会流动质的公平性主要考察个人社会地位获得的社会机制,通过建立回归模型等数学工具分析各类因素的影响水平,判断社会地位获得过程中社会流动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的贯彻状况。
(一)社会流动量的合理性与阶层结构现代化转型
西方早期的社会流动研究者认为高流动率有利于资本主义社会民主政治的稳定,但是后来的研究发现社会流动率并不是越高越好,而是需要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如李普塞特的研究认为工业化开始时期流动率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率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会保持在一定的状态而不再增高。流动率高并不意味着这个社会就更加开放平等以及政治稳定,相反地,高流动率可能带来社会无序状态,对个人心理造成压力,使人们心理上受到伤害,从而削弱了社会系统的稳定性。由此可见,良性的社会流动首先体现为流动率的合理性,即社会流动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进一步而言,流动率的合理性需要处理三对比例关系,即结构性流动和循环流动比例、上升流动和下降流动比例以及短距离流动和长距离流动比例。
首先是结构性流动和循环流动。在代际流动的研究中,循环流动是指个体职业及社会经济地位与其父母的职业及经济地位相关联的流动状态,它表征在社会不提供新职位条件下摆脱父母地位的流动。结构性流动则表征在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时代转型的情况下,新机会或新职位被创造出来之后,社会成员走向新机会或新职位的流动,这种由结构变动引发的社会成员进入优势地位阶层的机会基本不受家庭背景的影响。在社会流动研究中,循环流动往往更受学者们的重视,它是社会开放性的重要指标,循环流动率高,在总流动率中所占比重大,说明个体目标达成与其家庭背景的相关程度低,个人获得的机会多,社会开放性强。结构性流动率反映了经济社会变迁提供地位流动的机会状况,当一个国家的工业化相对成熟,由产业和技术革命提供的新职业岗位不再增加,整个社会进入了财富和社会分配相对稳定的时代,结构性流动就会减少,社会流动的速度就可能下降,社会阶层结构趋于相对定型化。
其次是上升流动率和下降流动率。工业化理论认为,工业化上升时期,由于新的职业和空缺职位的出现,结构性流动提供的上升流动机会不断增加,因此整个社会上升流动处于主导地位,上升流动率较高。到了工业化较为稳定的时期,上升流动和下降流动都会下降并保持相对平衡的水平。此外,除了社会流动研究较为重视的代际流动之外,代内流动的上升流动和下降流动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在一个开放且后致性因素占主导的社会,代内上升流动应该处于主导地位。代内上升的社会流动可以缓解代际下降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青年人对自己的社会阶层地位上升抱有期望,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活力。
再次,流动距离上的合理性。帕金对西方社会阶层流动的经验研究发现,在中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存在一个由大量低层白领职业群体构成的“社会文化缓冲带”,大量社会流动是围绕缓冲带进行的,最上层阶级与最下层阶级之间的流动很少见。由此良性的社会流动需要在流动距离上具备合理的比例关系,合理的社会流动应以短距离流动为主,尽量减少长距离的流动,这样既让底层群体看到向上流动的希望,也要避免颠覆性的长距离流动给人们带来心理上的紧张和不适,从而以合理有序的社会流动构建起社会稳定的“安全阀”或“缓冲带”。
下面我们以社会流动表(表2)为基础,从上述几个方面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流动率进行分析。该部分1990年和2000年的数据来源于第一、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2010年和2021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 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数据依据调查提供的权重进行了加权处理。
1.代际总流动率分析
从代际流动率来看,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社会流动率不断提升,尤其是2010年至2021年这十余年间,中国社会阶层流动并没有出现舆论所谓的“阶层固化”现象,相反社会结构的流动性相比2000年及以前有了较大程度提升,总流动率几乎翻了一番,达到了2021年的61.5%(见表2),也就是说六成以上的社会成员相比父代发生了阶层变化。这些年舆论关注青年人上升路径越来越窄的问题,我们对2021年数据分析发现,35岁以下青年人的代际流动率更高,达到了79.1%,比35岁以上社会成员高出24.4个百分点,可见青年人相比中老年人有着更高的代际流动率,也就是说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实现阶层流动。
▼表2 代际流动表
2.阶层流动方向分析
从代际流动方向上来看,上升流动一直是主流。一方面,从1990年至2021年,代际上升流动率在不断提升,下降流动率保持较低的水平。尤其是2021年,上升流动率达到了46.3%,是下降流动率的3倍多。另一方面,上升流动率在总流动率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0年达到了83%,2021年也达到了75.3%。从代内流动的方向上看,2021年代内总流动率(现职业地位与第一份职业地位比较)为41.3%,其中上升流动率为25.6%,下降流动率为15.7%,代内流动中上升流动占总流动的62%。综上分析,无论代际流动还是代内流动,上升流动都处于主导地位。
3.阶层流动性质分析
从流动的性质来看,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代际流动率的节节攀高主要是结构性流动做出的贡献,即社会阶层流动主要因为经济转型提供了更多新的、更高地位的职业及岗位,这种结构性流动在总流动率中所占比重,从2000年开始就超过了循环流动,占据了社会流动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循环流动率并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2000年略低,2010年略高,但各年份基本保持在1/4左右。中国代际流动中循环流动的稳定性,也符合学者们对西方工业社会阶层流动的研究结论。李普塞特和本迪克斯分析了不同工业化国家的流动率差异指出,这些不同工业化水平国家的社会流动率差异主要是结构性流动造成的,而各类工业化国家的循环流动率几乎是相同的。由此可见,尽管四十多年来中国较高的社会流动率使整个社会充满了活力,但是社会阶层结构的开放性没有太大变化,阶层再生产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社会结构提供平等的流动机会保持在稳定的限度之内。
4.代际流动距离分析
从代际流动距离来看,短距离流动是代际流动的主流,大部分的代际流动距离都在两三个阶层范围之内,上升或下降3个阶层之内的比例,2010年为90.8%,2021年为90%,实现大跨度上升流动和下降流动的比例都很低。由此可见,中国的代际流动距离也符合帕金的社会流动“缓冲带”理论,即大部分阶层流动是短距离的流动。
以上分析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流动符合工业化社会上升阶段的典型特征,这些特征包括:社会流动率较高,上升流动和结构性流动占主导地位;社会流动以短距离为主,阶层之间的交换稳定有序。这些特征为中国社会保持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提供了基础,也为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我们也发现,当前中国社会流动仍然面临着挑战,社会结构的多重分割制约着社会成员跨城乡、跨体制、跨劳动性质的流动,从而使社会流动呈现群体内的流动较为频繁,而群体之间的流动较为稀少的局面。
5.代际流动的城乡分割
从城乡关系来看,城乡分割仍然是制约阶层流动最主要的因素。中国城乡户籍身份的代际继承率超过80%(见表3),而且2021年比2010年略有上升。这一继承率也高于体制性和劳动性质的代际继承率。同时,父辈的户口性质与子代存在显著的关联性。2021年,母亲户口为农业户口的子代中,81.8%仍是农业户口;母亲户口为非农业户口,子代中83.6%为非农业户口。母亲户口性质与子代户口性质的相关系数2010年为0.663,2021年下降为0.553,尽管有所下降但是其代际关联度仍显著高于体制性质和劳动性质的代际关联。虽然户口与职业的关系已经不再紧密,但它仍然是城乡身份的标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职业与身份背后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等公共服务差距。当前父代和子代户口性质的关联性较高,说明跨越城乡的阶层流动仍然存在障碍。
▼表3 不同分割体系的代际关系
注:1.由于1998年之前中国的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子女的户籍跟随母亲,因此本研究仅考虑出生时母亲户籍。2.父母中一方的单位性质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即父代的单位性质视为体制内。3.农业劳动者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视为体力劳动者,其他除失业半失业阶层之外的阶层视为非体力劳动者,父母中一方为非体力劳动者即父代视为非体力劳动者。4.***表示卡方检验显著性水平p<0.001。
除了城乡之间的跨身份流动,城乡内部的社会阶层流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表2中可以看出,农业户口社会成员的代际阶层流动率低于非农业户口社会成员,也就是说城市户籍的人比农村户籍拥有更高的阶层流动可能,尤其是向上流动。从流动性质来看,城乡户籍具备相近的结构流动率(分别为31.1%和36.6%),但是城市户籍比农村户籍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循环流动率(分别为45%和20.7%),也就是说城市的社会阶层结构比乡村更具有开放性,城市人更可能突破父代的阶层限制实现流动,尤其是向上的流动。
6.代际流动的体制分割
从体制性关系来看,2010年至2021年这十余年体制的代际继承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继承率从31.2%增长到75.3%,翻了一番多。与此同时,体制性的代际相关系数也从0.072增长到0.133,也增长了近1倍。从2021年的数据看,如果父母在体制内工作,子代也在体制内工作的比例为16.9%。这一比例并不高,但是相比较父母在体制外工作子代进入体制内工作的比例(7.1%)来说,前者是后者的2倍多。尽管体制性代际相关系数仍处于偏低水平,但是结合代际继承率的变化,可以得出值得警惕的结论,即近十年来中国社会的体制性区隔正在变得越来越明显,跨越体制的阶层流动正在变得越来越困难。
7.代际流动的劳动性质分割
从劳动性质来看,体力劳动者阶层与非体力劳动者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分割,其代际继承率2010年为71.9%,2021年仅下降到了69.5%,仍保持较高的水平。从两代人的代际关联度来看,其相关系数略有下降,但其相关水平高于体制性关联。2021年的数据表明,体力劳动者子女为体力劳动者的比例达到81.8%,而非体力劳动者子女从事体力劳动的比例为41.1%,前者是后者的近2倍。这说明,体力劳动者跨越成为非体力劳动者实现阶层上升流动仍存在着较大的障碍,阶层代际流动被较大范围地局限于体力劳动者和非体力劳动者群体内部。
(二)社会流动质的公平性与阶层结构现代化转型
社会流动的公平性要求社会流动机制遵循机会均等原则,即个人通过自身后天努力而获得的素质、知识、技能、成就成为影响其流动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这一原则并不完全排斥先赋因素对个人地位获得的作用,而是将家庭背景对个人的影响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同时,我们也应当指出,绩效原则的流动模式占主导的社会也会产生阶层流动性不足。不考虑经济结构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基于个人天然禀赋和能力的地位流动会形成阶层结构的自然秩序并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这种情况下社会流动的减缓是建立在个人能力竞争基础上的,较容易获得社会普遍认同。但是当社会不平等结构下的家庭地位继承模式占主导时,家庭背景决定了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破坏了基于能力主义的绩效原则对合理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社会流动减缓造成社会阶层固化容易引起底层社会精英的不满。而国家政策的调节,关键看它是促进了合理的社会流动,还是强化了固有的阶层关系。政策调节的主要作用应在于强化以绩效原则为主导的阶层流动模式,减少家庭背景对个体社会地位获得的影响,保障竞争中失败者的基本权利,维护底线公平。
下面我们仍以2010年和2021年CGSS数据为基础,从社会流动机制角度对近十年来社会流动公平性进行探索。
从个人社会地位的获得模型来看,模型总的解释力由2010年的45.9%下降到2021年的31.2%(见表4),也就是说人们的社会地位获得越来越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或者说影响地位获得的因素更加分散了。家庭背景的解释力由12.5%降到了5.7%,父亲的阶层地位始终对子代阶层地位获得有显著的影响,母亲阶层地位、父母的教育地位对子代阶层地位获得都没有显著影响。可见家庭背景对个人阶层地位的影响力在减小,而且总体解释力也不高。自致性因素对本人阶层地位获得的解释力也下降了,由17.7%下降到10.3%。2010年,自致性因素的解释力在模型中最高,比先赋因素高出5.2个百分点;到了2021年,自致性因素的解释力仍比先赋因素高,但是它已经小于年龄的解释力了。制度性因素对阶层地位获得的解释力一直都不高且变得更小,由2010年的4.9%下降到2021年的1.8%,但是户口性质和单位性质对个人阶层地位的获得始终都有显著的影响。
▼表4 阶层地位获得的线性回归模型
(OLS,未标准化系数)
由此可见,从影响个体阶层地位获得的机制来观察社会流动的公平性,尽管先赋因素、自致性因素和制度性因素对个人地位的解释力有所下降,但是自致性因素的解释力始终高于先赋因素,也就是说家庭背景中父亲的阶层地位对子代阶层地位获得尽管有着显著的影响,但是本人教育以及政治身份等主要依赖个人努力的因素对个人地位获得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制度性因素如户口和单位性质的影响尽管始终显著存在,但其对个人地位获得的影响力并没有家庭背景和个人努力大。由是观之,我们仍然难以对当前中国的阶层流动的公平性进行准确判断,虽然自致性因素的解释力变小了,但是其在整个模型中的比重却变大了,只能说明自致性因素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但是相比较先赋因素和制度性因素来说,自致性因素的影响力更大。同样,先赋因素和制度性因素的解释力变小了,但是二者的影响始终显著存在,可能对合理的阶层流动造成一定程度的障碍从而破坏社会流动的公平性。
中国社会结构正处于向橄榄型结构的过渡中,当前的社会分层与流动具备向橄榄型社会过渡的有利条件。首先,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形成了以中间阶层为主体的类橄榄型社会结构形态,这是城市和乡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城市社会形成以职业结构为基础,经济、社会和权力资源为依据的社会分层结构,中间阶层比例约占46.3%;农村社会形成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农民和土地以及城市工商业关系为依据的社会分层结构,中间阶层约占48.4%。其次,由于中国社会存在城乡分割的体制,它产生了一个庞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群体——游走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农民工群体。这一群体尽管在城市阶层结构中处于中下层,但是他们的阶层定位参照的是农村生活场域,在农村阶层结构中他们处于中上层。这一群体占据整个社会结构的26.6%,他们是整个社会结构中间阶层的“预备役”。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总流动率持续攀高,当前中国社会仍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六成以上的社会成员相较于父代实现了阶层流动,近五成是上升的流动。尽管这些流动大部分是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提供的增量空间,但是机会平等提供的流动仍占到四成以上。社会流动机制中,基于个人努力的自致性因素对个人阶层地位获得的影响仍占主导地位,家庭背景与制度性约束尽管还显著存在,但是其影响弱化了。当前中国社会流动兼具活力与公平性,为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提供了基础条件。
但是中国社会结构仍具有显著的过渡性特征。一是以城乡统一的分层标准来看,中国社会结构还是以中下层为主的洋葱头结构,中下阶层的比重过大,中间阶层的发育不充分。农业劳动者阶层比重仍然较大,占到了26.6%,超过产业工人阶层和商业服务人员阶层,是人口比例最大的阶层。中间阶层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自营人员等新中间阶层的比重不高且低于办事人员等旧中间阶层。中国社会要形成橄榄型社会阶层结构,处于中下层的商业服务人员阶层和产业工人阶层的社会地位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尤其是农业劳动者的比例还需要进一步下降。二是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限制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当前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约1/3社会成员是游走于城市与乡村的未稳定型农民工,他们虽然构成了农村中间阶层的主体,但是由于他们在工资待遇、就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政策等公共服务上还存在许多限制,这一部分群体还难以转化为稳定的产业工人和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他们仍然有落入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可能性。三是除了城乡分割之外,区域性、行业性、体力性、体制性分割也制约中国社会结构的优化。如果说区域性和体力性分割带有结构性、市场绩效主导的特点,那么行业性和体制性分割更多具有人为性、制度性主导的特征,尤其是体制性分割,近十年来体制代际继承率增长了一倍,跨越体制的社会流动变得更加困难了。由于体制内外存在较大的稳定性和社会福利差异,单位性质成为新的社会结构分割手段。四是当前中国较高的阶层流动率主要是结构性流动的贡献。尽管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代际流动率提升较快,但是循环流动率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新产业新业态提供的职业空间有限,结构性流动提供的流动率增长空间就会变窄,社会流动的速度就会下降,社会结构实现中下层向中间阶层过渡的动力可能不足。
推进社会结构的现代化,需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尺度,推进资源、权利、机会以及生存发展空间的合理配置,构筑公正合理、开放畅通的社会流动通道。首先,要遵守机会均等的社会选择机制,满足社会流动机会向所有合乎竞争条件的社会成员开放、筛选标准应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原则,消除或减小个人出身影响,肯定个人后天努力的决定性影响。其次,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机会均等维护了基本的公平正义,但是以绩效为原则的机会平等也会产生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就需要通过社会再分配的制度调节来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现阶段我国社会各阶层群体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并不一致,某些方面相差悬殊。以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权利而言,由于城乡分割、制度碎片化、等级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现状,使得城乡之间、体制内外、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员工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权利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种社会成员基本权利之间的制度性设置应当以消弭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平等为基本目标,但是现实中却进一步扩大了阶层之间的差距。实现各阶层基本权利的共享、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是当前和今后社会改革的重点。
〔作者顾辉,南京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4〕
本文原文刊载于《浙江学刊》2023年第6期。
★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