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起草了《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1号江苏省体育局综合业务处(邮政编码:210000),联系电话:025-51889016。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97005226@qq.com。
附件: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体育局
2024年11月11日
江苏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三条 江苏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等级标准由体育总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并负责公布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 体育总局每年公布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我省年度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以下简称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名录由省体育局根据等级标准和年度赛事计划制定,报体育总局审核后予以公布,未列入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的比赛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七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奥运会比赛项目可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武术项目可授予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其他非奥运会比赛项目可授予三级运动员。
第八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九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应当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员参赛资格、参赛身份、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组别及小项。
第十一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应当在秩序册中注明运动员参赛身份及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参加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成绩册应包含运动员可授予等级称号所需证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姓名、参赛项目、比赛成绩、上场比赛情况、比赛相关记录表等)。
第十二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应当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部,负责对照等级标准,根据比赛成绩和相关证明信息,采集可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结束后10日内,省体育局有关办赛单位(部门)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比赛结束后15日内,取得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成绩的参赛单位应当向省体育局有关办赛单位(部门)报送推荐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比赛结束20日内,省体育局有关办赛单位(部门)应当对达到等级标准规定成绩运动员进行审核后,将可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以及比赛秩序册、成绩册、集体球类项目参赛单位推荐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相关材料报送省体育局。
比赛结束时间以该项赛事结束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三章 等级称号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十四条 运动员技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授予分管项目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省体育局负责授予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省体育局对可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授予等级称号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在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按要求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参加省级可授予等级赛事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七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八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等级称号实施项目监管、属地监管。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体育总局的监督检查以及体育总局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分管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举报。省体育局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运动员参赛资格、授予信息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有权责成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有关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体育总局指定有关单位负责一定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