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作用,省体育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并简要说明理由。反馈方式如下: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0号河南省体育局人事教育处。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ty2532@163.com。
三、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帧
联系电话:0371-63862532
河南省体育局
2024年11月6日
河南省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由河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并依法在河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包括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围绕“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总目标,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新时代河南体育高质量发展的作用,积极推进自身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委社会工作部作为党建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全省体育行业协会党的工作,协调推动体育行业协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
第五条 省民政厅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全省性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加强党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指导和督促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推动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业务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检、清算等工作;监督、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的体育政策、法规,从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实施行业管理,发挥省级体育组织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监督、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并对其各项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根据体育行业和体育社团的特点,加强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督促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按期换届,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重要人事变更进行审核;指导监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赛事、对外交流等活动;其他应由省体育局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加强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由省体育局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等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会商会议,通报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省体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隶属中共河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接受省体育局党组指导。其职责是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党的工作覆盖,以党建引领体育行业高水平治理、高质量发展。具体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引导和监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做好党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九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扛稳压实党建主体责任,健全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经省体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省体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省体育系统社会组织党委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
第四章 成立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申请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拟成立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应在相关领域、行业应有较强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体育类社会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在省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确有成立必要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经省体育局研究决定后出具审核意见。申请成立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支持吸纳奥运冠军等体育人士、退休领导干部等进入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担任领导职务或委员(理事)。
第十一条 深化推动“放管服”改革,下放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申请新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根据服务对象的范围和场所所在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对已登记的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逐步过渡到属地登记管理。涉及全省性体育工作业务等方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省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发起成立。鼓励支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为相关省级体育社会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经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成立,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报。分支(代表)机构是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第十三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法定代表人、届中负责人等的变更,应当自省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修改章程,应当自省体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十四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应在省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须经省体育局前置审查,应按照章程规定如期进行换届。换届大会前,向省体育局提交换届申请材料,包括换届请示、拟任负责人名单、委员(理事)会、章程草案、换届议程、党建方案、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经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后,召开新一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后向省体育局提交换届结果报告,按程序到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任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正确使用财政票据。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换届时,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换届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届中变更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在特殊情况下,省体育局可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提出审计要求,并组织审计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不得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账外建账、违规对外出借资金、设立“小金库”等方式变相侵占体育社会组织资产。不得接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资助,严禁从事非法营利和非法集资活动。省级体育类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相关活动,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印章使用应遵循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要求。要专人保管专人负责,做好印章管理和用章登记。
第二十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做到及时收集资料、整理资料,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发生舆情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有效处置。不得擅自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宣传。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信息发布的合法合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对外交流和友好往来活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遵守外事纪律。不得以挂名方式开展境外合作,不得将有关捐赠及合作项目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安全制度、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该社会组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落实各项会议制度。要不少于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委员(理事)会,专题研究自身建设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换届选举、变更(注销)登记、财务审计、举办(或承办)重大赛事、接受大额捐赠和赞助、开展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上,应以书面形式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或报批。如出现不履行年度检查义务、不接受指导和管理、不规范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等情形的,将对社会组织负责人采取提醒和约谈措施,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拒不整改的采取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参与申报体育社会组织有关奖励项目。省体育局适时组织对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建和业务发展的教育培训,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普及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提升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其他活动。不得违规收取会费,不得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妨碍相关体育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建立行业诚信体系,确保赛事等业务活动公平、公开、公正进行。主办或承办“河南省”“全省”等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备或报批,并接受相关运动项目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对外交流和开展业务时,名称应当使用备案登记的全称,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内容开展活动,其财务、资产应当纳入其所属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办刊物、网站、自媒体等媒介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全省性体育类社会组织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作为参加评级表彰、获取政府扶持和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