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体育局(教体局、文体旅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自治区体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自治区各单项体育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体育局2024年第3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4年1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保障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及《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通知》)、《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目录》)等文件精神,在大力发展体育赛事活动基础上,结合竞赛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辖区内举办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报同级体育行政部门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行政管理。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坚持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赛事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具体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赛前监督:对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熔断方案、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竞赛规程、经费保障和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等,进行评估验收,对参赛人员赛前承诺书及约定内容进行核查;
赛中监督:对赛事活动运行,消防、医疗、安保等保障团队到位情况,现场舆情及处理情况开展指导;
赛后监督:做好赛事活动的总结及安全评估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内设机构职能分工,建立本部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类管理机制。
第四条 部门职责。自治区体育局负责全区性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盟(市)、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具体履行属地管理职能,对赛事活动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职责。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以下简称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赛事活动组织者各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风险评估报告和赛事活动“熔断”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赛事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许可实施
第六条 许可对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所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第七条 许可申请。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管理通知》中所列条件和申请材料,向赛事活动所在地区旗县(市、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明确不符合承诺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许可权限。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跨旗县(市、区)或跨盟市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向举办地所涉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相关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可联合审批,也可分别审批,但需要相关旗县(市、区)或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就本赛事活动的审查、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约定,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指定细化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跨省(市、自治区)举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需分别向自治区体育局和其他相关省(市、自治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要求办理。
第九条 许可条件。
按照《体育总局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规字〔2023〕2号)规定的许可条件执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于海拔、天气、地形等自然环境复杂,对于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特点和体育总局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应建立赛事活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在竞赛规程、参赛协议等相关文件中依法增加体育仲裁条款。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组织者至少在赛事活动举办3个月前向辖区内旗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参赛条件等内容;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
(三)场地、器材和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说明性材料;
(四)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用以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的书面协议;
(五)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程序。
(一)受理、审核。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性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实地核查。审核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在20日内完成,主要核查申请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管理通知》规定的许可条件、标准逐项核查。
实地核查可以由体育行政部门指派两名及以上具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工作经验或专业知识水平的工作人员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委托实地核查的,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做好经费预算工作。
(三)书面决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举办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和负责人姓名;
2.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参赛条件等基本信息;
3.实地核查情况;
4.批准情况。
第十二条 许可变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或取消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事活动开始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新的许可决定或者撤销原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公开和信息收集。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批准许可或者撤销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信息。
实行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信息收集制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实施许可信息情况。
第三章 熔断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熔断机制。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组织者必须在赛前召开风险研判和分析专题工作会议,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包括“熔断”机制在内的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确保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在办赛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安全有序进行。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公布报名条件、参赛要求时,应当向参赛各方告知“熔断”机制启动条件、程序、处置措施、法律后果等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熔断”机制的启动。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与赛事承办地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遇有下列直接或可能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相关联的突发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中止赛事活动:
(一)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体育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四)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袭击、经济安全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五)其他可能导致不再具备办赛条件的情形。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中出现上述所列任一情形的,有关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拒不采纳启动“熔断”机制建议的,竞赛组织工作负责人或技术代表有权直接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地方体育部门应当立即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涉及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熔断”机制的建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当地人民政府做出中止比赛的决定后,应第一时间中止比赛。紧急情况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或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启动“熔断”机制,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到有关体育赛事活动存在风险隐患的群众反映后,应迅速了解情况展开研判,及时做出是否中止比赛的决定。
第十六条 “熔断”机制启动后工作任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属地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赛事活动场地、规模、环境等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分级管理。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承担重点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掌握本地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的动态信息,主办、承办、协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需全程跟踪赛事活动筹办、举办,实施有效监督,属地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二)盟(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围绕赛事活动组织、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可行性和完备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责令赛事活动组织者限期改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三)自治区体育局做好与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协会及国际组织的协调沟通,在上级体育部门和单位的指导支持下,组织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上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分级管理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自治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对各盟(市)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许可的监管评估,确保自治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监督举报。体育行政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视情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启动“熔断”机制;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列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十九条 指导服务。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根据职责或章程,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和赛事活动组织水平,明晰相关责任,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赛事活动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参与者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相关行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许可申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批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行政许可的;
(三)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职责和严重失职的;
(四)发现或者受理举报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赛事活动组织者。
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举办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活动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赛事活动第三方运营商或其他参与者,如有履行职责不当或未按协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运营或组织的,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就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线上线下融合,推进许可实施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书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
一、潜水赛事活动
(一)场所条件
符合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发布的潜水各单项赛事活动办赛指南规定。
(二)办赛资质
1.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过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赛事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2.具备与所举办的赛事活动相符的赛事技术和安全保障能力。
3.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注册承认的专业教练。
(三)赛事活动人员
1.参赛运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各运动项目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参赛前提交当年身体检查健康证明以及自愿参赛责任书。
2.赛事安全员:持有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颁发的潜水赛事相关专业安全员证书。
3.裁判员:经中国滑水潜水摩托艇运动联合会培训并持有其颁发的相关裁判证书。
4.医务人员:配备掌握急救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医护人员。
(四)赛事活动文件
1.工作手册:赛事活动组织者准备完整的工作手册,确保活动顺利举办。
2.安全预案:赛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安全员的职责及行动方案、在紧急情况出现时的行动顺序,明确各个救援行动的时间节点及救援上限,并在必要的时候交由赛事活动医护人员进一步处理。
3.急救预案:由医疗团队明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救援程序,清晰列出进行紧急救援的时间节点及时间限制、紧急联系人及通知医疗机构的程序。
4.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5.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
(一)气球赛事活动
1.飞行人员: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或认可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执照,执照等级符合竞赛规程要求;具有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2.适航标准:中国籍气球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件;外国籍气球取得中国民航局认可的现行有效的特许飞行证件;气球保持持续适航状态。
3.飞行条件:根据各型号气球《飞行手册》规定,满足飞行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气象、技术标准(如:风向、风速,能见度,场地长、宽、无障碍物)等要求。飞行活动不允许超出该型号飞行包线。
(1)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自由飞:能见度≥3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系留飞:能见度≥1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水平风速≤5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活动组织负责人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2)场地条件:单个体气球飞行场地不小于自身长、宽度的两倍以上;多个体气球活动场地条件以此类推。
4.裁判资质:裁判员具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承认的裁判资质。
5.使用空域: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6.赛事活动组织者:经营范围满足赛事活动要求,具备与所举办赛事活动相符的策划、技术和安全保障、应急处置能力。
7.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二)飞机赛事活动
(本条所定义的飞机项目包括:轻型飞机、滑翔机、特技飞机和直升机。)
1.使用空域: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2.场地:跑道长度符合以下要求——轻型飞机跑道长度不小于600米,滑翔机跑道长度不小于800米,特技飞机跑道长度不小于800米,直升机跑道长度不限,但应符合该机型《飞行手册》相关起降场地要求。各机型跑道周围有隔离措施,确保飞机起降场地得到严格管控。
3.器材:参与竞赛的航空器具备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或等效适航文件)和电台执照。
4.人员:
(1)裁判员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飞机运动裁判证。
(2)飞行人员接受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竞赛培训,持有驾驶航空器所必须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或其他等效文件)。
5.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能见度≥5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起飞正侧风≤7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三)超轻型飞机赛事活动
(本条所定义的超轻型飞机项目包括:自转旋翼机和动力悬挂滑翔机。)
1.使用空域: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2.场地:飞机起降跑道长度不小于400米。各机型跑道周围有隔离措施,确保飞机起降场地得到严格管控。
3.器材:参与竞赛的自转旋翼机具有中国民航局颁发的有效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件(或等效适航文件)和电台执照;参与竞赛的动力悬挂滑翔机具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动力悬挂滑翔机单机备案登记证。
4.人员:
(1)裁判员持有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飞机运动裁判证。
(2)飞行人员接受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竞赛培训,持有驾驶航空器所必须的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或其他等效文件)。
5.气象条件:所有飞行在昼间、无降雨、雪条件下进行;能见度≥5千米,云底高度高于飞行高度200米以上,起飞正侧风≤6米/秒。活动开展过程中出现气象条件变化,超出允许条件或有超出允许条件趋势时,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停止飞行活动,保证人员安全。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四)跳伞赛事活动(室内跳伞除外)
1.气象条件
地面风速不大于6-9米/秒,云高600米-3000米,水平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地面风速、云高、水平能见度根据竞赛项目规则确定具体标准),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1)起飞场
起飞场地以标准机场为宜,可适合比赛用飞机的正常起降。
(2)降落场
降落区选择开阔平坦、周边无高大障碍物的区域,其中主降落场是一个半径20米的圆型区域,为竞赛、裁判员的专属区域,并放置跳伞专业设备。同时根据比赛项目需要设置其他降落区域,标准不小于30米×100米的长型降落区。(降落区由于受风向变换影响较大,具体情况以专业人员实地考察为准)。
降落区划分叠伞区、准备区、休息区、检录区。降落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比赛用飞机
跳伞比赛使用飞机可以空中开门或卸掉舱门,竞赛飞机在执行跳伞飞行时机速不大于200千米/小时,机舱内有适合运动员抓握的把手,飞机最少搭乘5名跳伞员。
5.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跳伞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五)滑翔伞赛事活动
1.气象条件
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1)起飞场
起飞场地面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20米,起飞场坡度不大于40度,周边净空开阔无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2)降落场
降落区域选择开阔平坦、周边无高大障碍物的区域,长度不小于5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周边无建筑物等引起气流变化的凸起物。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六)动力伞赛事活动
1.气象条件
地面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紊乱气流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1)起飞、降落场地(可共同使用)面积不小于150米×100米,周边平坦、整洁、开阔,500米范围内净空良好,无电线、固定建筑物、居民区等影响起、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危险品存储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
(2)起飞、降落区域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旗帜,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3)场地飞行科目地面长、宽均不小于200米。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动力伞赛事活动办赛指南、参赛指引、项目器材标准、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七)悬挂滑翔翼赛事活动
1.气象条件
地面风速不大于8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紊乱气流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1)起飞场
山地起飞方式:场地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30米,宽度不小于20米,起飞场坡度不大于40度,周边净空开阔无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设备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牵引起飞方式: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150米,宽度不小于100米;净空条件良好,起飞延长线上无影响起飞的障碍物,起飞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2)降落场
场地平坦开阔,无影响着陆的障碍物,周边净空良好,主降落方向不少于100米,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按照悬挂滑翔翼赛事活动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八)牵引伞赛事活动
1.气象条件
地面风速不大于6米/秒,水平能见度不小于1000米,无降水、雷电等危险天气。
2.使用空域
获得现行有效的国家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空域许可文件。
3.场地
(1)起飞场
起飞场地面平坦整洁,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场地周边无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可划分起飞区、准备区、休息区、办公区,能够满足伞具整理需要。起飞场内四角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
(2)降落场
降落场长度不小于50米,宽度不小于50米,周边无电线、建筑物、高大树木等障碍物。降落场内设置风向筒等标志性器材,可准确观察实时风向。靠近水域的场地,配备水上救生设备。
4.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标准按照牵引伞赛事活动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5.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
(一)山地越野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②有夜间赛程安排;③距离超过42.195千米。)
1.器材:为运动员配备符合中国登山协会认可标准的卫星跟踪器;夜间比赛路线为路标指引的,设置带有反光或发光功能的路标。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至少有2名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活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
3.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越野跑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4.运动员:体检报告,参赛人员基本要求详见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5.救援:赛事活动配备相应规模的救援队,救援队有独立法人资质。救援人员持有红十字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认可的急救证书,并经过中国登山协会或同等级别山地救援培训合格。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二)山地多项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海拔3500米以上的路线;②有夜间赛程安排;③需要使用绳索装备、上升/下降器械等专业技术装备;④距离超过42.195千米。)
1.器材:为运动员配备符合中国登山协会认可标准的卫星跟踪器;夜间比赛路线为路标指引的,设置带有反光或发光功能的路标;专业技术装备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至少有2名经过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赛事活动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
3.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多项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4.运动员:体检报告,参赛人员基本要求详见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5.救援:赛事活动配备相应规模的救援队,救援队有独立法人资质。救援人员持有红十字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认可的急救证书,并经过中国登山协会或同等级别山地救援培训合格。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三)户外拓展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使用专业技术装备;②设置有距离地面2米以上的项目。)
1.场地:场地设施及技术装备能够保障赛事活动安全的进行,符合《GB19079.19-2010-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9部分:拓展场所》相关要求。上述场地设施及技术装备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装备、器材:专业技术装备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证标准,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认可的裁判资质,并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山地户外多项办赛指南》及《登山中心关于在户外赛及活动中设立技术代表和安全监督的决定》的赛事活动组织要求配备相应等级裁判执裁。
5.运动员:体检报告,参赛人员基本要求详见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
(一)攀冰赛事活动
1.场地:人工冰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GB19079.29-201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29部分:攀冰场所》相关要求,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关于人工冰壁的适用标准。上述场地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器材:符合国际登山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员和定线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认可的相关资质。
5.运动员:身体健康,持县级以上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证明,无心脑血管类、传染类等运动禁忌类疾病。
6.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7.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二)攀岩赛事活动
1.场地:岩壁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GB19079.4-201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4部分:攀岩场所》相关要求,符合国际攀岩联合会关于岩壁的适用标准(EN12572-1、EN12572-2)。上述场地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器材:符合国际攀岩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具体如下:
保护装置(自锁):EN15151-1;
保护装置(手动):EN15151-2;
攀岩安全带:EN12277(C类);
攀岩绳:EN892;
主锁(丝扣锁):EN12275(H类);
主锁(自动锁):EN12275(H类);
快挂(扁带):EN566;
快挂/连接器(单锁):EN12275(B类、D类);
快挂/连接器(梅陇锁):EN12275(Q类);
自动保护器:EN341:2011(C型)。
支点造型:符合国际适用标准EN12572-3、国际攀岩联合会(IFSC)认可速度支点标准或符合中国登山协会的《NG21支点库》相关规定。
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员和定线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认可的裁判员和定线员资质。
5.运动员:持县级以上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证明,无心脑血管类、传染类等运动禁忌类疾病。
6.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7.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三)自然岩壁攀岩赛事活动
1.场地:具备符合赛事活动所需的天然岩壁,符合《GB20215036-T-451.2022-12-18体育场地使用要求及检验方法第12部分:自然攀岩场地》相关要求,岩壁高度不小于15米,宽度不小于10米。上述场地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2.器材:符合国际攀岩联合会及中国登山协会相关认可标准,具体如下:
头盔:UIAA相关认可标准;
保护装置(自锁):EN15151-1;
保护装置(手动):EN15151-2;
攀岩安全带:EN12277(C类);
攀岩绳:EN892;
主锁(丝扣锁):EN12275(H类);
主锁(自动锁):EN12275(H类);
快挂(扁带):EN566;
快挂/连接器(单锁):EN12275(B类、D类);
快挂/连接器(梅陇锁):EN12275(Q类)。
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3.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配备的赛事活动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活动的规模、内容、级别相匹配,并具备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障能力。
4.裁判长和定线员:具备中国登山协会培训认可的裁判员和定线员资质。
5.参赛人员资质、竞赛器材标准和赛事活动组织者条件详见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程等。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
(一)场地:在覆雪的山地环境中进行,场地为人工设计且符合国际滑雪登山联合会的相关标准。
(二)器材:参赛人员器材符合国际滑雪登山联合会《滑雪登山竞赛规则》要求,赛事活动的计时系统得到中国登山协会的认可。上述器材由赛事活动组织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赛事活动组织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运营资质。赛事活动组织者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赛事活动组织工作培训,并持有有效的培训证书。
(四)人员:
1.裁判员持有中国登山协会颁发的滑雪登山运动裁判证或山地户外裁判证。
2.参赛运动员接受过中国登山协会组织的竞赛培训,并持有体检报告。
3.赛事活动中配备救援队,救援人员接受过中国登山协会的山地救援培训。
(五)具备赛事活动所需的组织管理人员、经费、场地、器材以及安全保障、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熔断机制等措施。
(六)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一)越野拉力赛赛事活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指标:①有摩托车组参加;②赛段包含50千米以上的沙地、沙漠地形;③赛段平均海拔高于3000米;④温度高于40摄氏度或低于零下15摄氏度;⑤昼夜温差大于等于20摄氏度。)
1.赛事活动组织符合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布的《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
2.《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中的特殊赛段,能够覆盖无线电通讯系统,报名参赛车辆配备卫星导航系统,赛事活动组织者配备卫星监控系统。
3.《汽车越野拉力赛办赛指南》中的特殊赛段,能够按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医疗救援车辆、救援直升机、救援人员。
4.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二)公路摩托车赛事活动
1.赛事活动组织者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经营范围;缴纳5人以上社保,具有组织公路摩托车赛事活动相关经验,且无《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中的重大事故记录。
严格遵循《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中相关办赛要求,确保赛事安全。
2.人员
(1)赛事活动主管和裁判员
根据《中汽摩联裁判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岗位主管和裁判持有相应岗位的裁判员证书。
(2)参赛车手
持有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公路摩托车比赛执照。
3.场地
符合《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的相关要求。
4.车手安全装备
符合《中国公路摩托车锦标赛比赛规则》中关于“参赛装备”的规定。
5.安全保障
竞赛车辆、医疗保障符合《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办赛指南》《中汽摩联公路摩托车参赛指引》的相关要求。
6.保险:赛事活动组织者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
附件1: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责任清单
附件2:体育行政部门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监督检查内容模版
附件查看或下载请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