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也有冷静期?陕西一女子被家暴后起诉离婚 ,被法院要求“冷静”45天

文摘   2024-12-16 11:10   山西  
12月12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向提出离婚诉讼的周女士(化名)发出了一份“离婚冷静期告知书”,通知她必须等待45天之后才能继续进行法律诉讼。
周女士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摆脱暴力的时间因此被延长。为了防止丈夫的追踪,周女士选择居住在工作场所提供的宿舍内,以减少与丈夫的接触。
次日,商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向媒体透露,离婚诉讼中的冷静期是该院自2023年7月起实施的一项规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法院建议他们申请个人安全保护令。
资深婚姻律师张莹表示,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加入“冷静期”的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家暴受害者起诉离婚
诉讼前需“冷静”45天
12月12日,周燕(化名),一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文件,并由沙河子法庭负责案件的登记。不久,周燕的法律代表胡森轩律师收到了一份名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文件。这份通知书意味着,在正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之前,周燕必须经历一段法定的冷静期。
周燕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图源受访者
周燕收到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图源受访者
“通知”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通知:“本院给予双方的离婚冷静期限为45日,即从2024年12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
通知规定了冷静期间的基本要求、注意事项,称“冷静期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通知首段的法官寄语写道“离婚这样的人生大事,请你们慎重、慎重、再慎重!”
12月13日,律师胡森轩告诉记者,作为代理多起诉讼离婚案件的婚家律师,他此前并未在其他法院遇到过类似情况。“沙河子法庭告诉我,冷静期结束后再来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了的情况下才会立案。”
令胡森轩为难的是,周燕作为家暴受害者,急迫地希望能早日逃离丈夫。
周燕与丈夫2003年在广州打工认识,2006年结婚。结婚后不久丈夫就开始对她实施家暴,但当时的周燕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结婚十几年,丈夫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约束,后来还会动手打两个女儿。
周燕自述最近的一次家暴,是在今年6月份。“他对我还有二女儿甩耳光,用拖鞋打我背、用脚踢。把女儿的脸打肿、眼镜也打坏了。”大女儿已经上了大学,丈夫经常用不交学费来威胁她们。长期的暴力给周燕和两个女儿带来极大的心理创伤,“女儿见到他都不敢说话,我现在一听到他的声音,就浑身发抖。只要他的声音一大,我就心惊胆战。”
后来,周燕在商洛一所学校找到一份后勤工作,了解到家暴是违法行为,找到律师求助,希望通过诉讼逃离暴力环境。“十几年的婚姻让我恐惧。这次坚决离,打死都要离。”
胡森轩将当事人面临的状况告知法院,得到的回应仍是需要等45天后才能进一步调解。“现在考虑给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下来。”
法院:属商州区法院程序规定
12月13日,记者联系商州区法院沙河子法庭,询问离婚案件的诉讼流程。法庭工作人员透露,自2023年7月起,商州区法院实施了一项新规定,即离婚诉讼前需经过45天的冷静期。当被问及家暴案件是否可以加快立案时,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个人安全保护令,并解释称,由于案件量大,案件受理后不会立即安排开庭,而是先进行调解工作。
在2021年,陕西高院的官方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详细介绍了沙河子法庭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离婚冷静期”的实践。该文章指出,沙河子法庭在家庭审判改革中尝试引入离婚冷静期,旨在给予面临婚姻问题的当事人一个重新评估婚姻关系的机会,以平和的心态解决夫妻间的冲突,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这一实践不仅为法院审慎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还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可行的参考。同年,《民法典》正式纳入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沙河子法庭通过设置冷静期来防止冲动离婚;通过详细调查问卷和家庭和谐公约来深化诉前工作;通过发放离婚证明书来保护当事人隐私;以及发布人身保护令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院私设“冷静期”违法
12月14日,张莹律师,一位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工作超过十年的专业人士,向媒体透露,根据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仅限于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而诉讼离婚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程序的相关条款。她指出,一些法院在诉讼离婚中擅自增加离婚冷静期的做法,违反了立法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张莹强调,诉讼和仲裁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法律来制定,而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来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在收到周燕的起诉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在七日内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张莹认为,商州区法院无权自行设定45天的离婚冷静期,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张莹进一步指出,商州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可能源于对法律制度理解的误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司法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石,如果司法机关忽视更高级别的法律规定,在本已漫长的离婚诉讼过程中不断增加障碍,增加离婚的时间和难度,可能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张莹表示,“我们办理了很多离婚案件,几乎没有诉讼离婚的当事人是因为冲动跑去法院走漫长的诉讼程序的。离婚率走高,是一个必然面临的社会问题,解决的方法不能靠堵塞解决,而应该靠疏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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