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楼市   2024-10-16 20:20   河北  



邯郸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本辖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违约、土地闲置; 

(二)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开竣工申报;

(四)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现场公示;

(五)是否按照有关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

(六)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全程监管。市级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向宗地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下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交接卡》,宗地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开展供后监管工作。县(市、区)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开展供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信息现场公示。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提示土地使用权人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的出让(划拨)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 (划拨)价款的项目(招拍挂文件约定缴款日期小于30日的除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划拨)价款。缴纳土地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价款缴纳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预警提醒。对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内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宗地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将《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和违约处理等事宜。 
因客观因素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开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不晚于约定开工时间前30日,向宗地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项目开工延期申请,经宗地所辖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市级出让(划拨)宗地开工延期,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宗地所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宗地所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报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对依法批准延期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第九条 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竣工10日内,向项目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书面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配合现场校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完成现场校验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第十条 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要在约定开竣工、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间节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照片,并做好记录。核查记录应当在现场核查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周对辖区已供但未竣工土地进行一次动态巡查,对同一建设项目一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查;对群众举报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行定向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查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的要求,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当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
对超过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且不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
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经认定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参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中对闲置土地的处置途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招标、拍卖、挂牌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的,要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上传监测监管系统,限制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已供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规划指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管,并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税务部门负责对出让金、划拨价款、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和催缴,负责对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进行征收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产业政策执行以及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2008﹞3 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确需变更土地使用用途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报请市、县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变更条件,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规划条件、约定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推送。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已供土地建设项目审批以及已审批事项监管情况,正常审批和监管事项每季度通报一次,重大及违规违约事项随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审查土地的使用情况。如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责令其改正,并依规对其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在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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