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异地贷款、“商转公”、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相关业务,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异地缴存职工贷款业务
(一)贷款申请。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邯郸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有本地职工同等贷款权利。
(二)贷款条件。异地缴存职工参照《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贷款业务。须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夫妻双方均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等基本条件。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额度计算。异地贷款职工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本地职工相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1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5。
(四)业务办理。我中心通过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确定贷款资格。异地职工的贷款申请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及时开展贷款程序,审批结果反馈到住建部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异地缴存信息核查不符的,核查结果同时反馈给出具缴存证明的异地公积金中心。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商转公”申请取消三项条件要求。
“商转公”业务申请取消“原商贷办理时,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原商贷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原商贷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三项条件要求。
职工所购住房取得产权证书可办理现房抵押,符合《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连续缴存、缴存基数、征信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商转公”资金保障实施熔断管理机制。
为保障“商转公”业务平稳运行,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商转公”业务资金保障仍实施熔断管理机制。我市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个贷率下降到75%(含)时,恢复受理。
(三)“商转公”业务其他规定不变。
“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申请资料、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业务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定,仍按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提取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
(一)办理对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的职工及配偶。
(二)申请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网上发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业务申请。
(三)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首付款金额。
(四)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与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
2.职工签署《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及承诺书》(见附件)。
3.开发企业通过公积金“网上办”系统,线上提交业务申请,上传提取资料。
4.管理部网上自动核验合同网签备案情况,将该笔提取资金转到申请书指定的账户,不转到职工账户,但告知职工提取成功。
5.提取业务办理后,出现购房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开发企业2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的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将退回的资金,重新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五)业务要件。
1.职工身份证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合同;
3.《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首付款申请及承诺书》
(六)业务稽查及违规处理
1.业务系统通过与住建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购房合同撤销信息(线上或线下),逐笔自动比对网签合同是否撤销,合同撤销的,对应的提取资金是否已退回。
2.合同撤销未退回的,管理部通知开发企业,限期2个工作日内,退回提取的资金。
3.合同撤销,拒不按《申请承诺书》退回资金的,住建部门、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包括: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取消其1-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邯郸”平台等。
(七)业务保障。
1.中心经与住建部门数据比对,确认合同撤销的,配合开发企业完成直付资金退回。
2.管理中心负责开发企业业务接口的技术研发。
3.开发企业负责录入申请资料,及合同撤销后的资金退回。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