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创造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战略部署。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围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各级人大的职责使命,也是人大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关键所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上下联动,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建设,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江苏实践,努力推动地方人大工作走在前、做示范。
宿迁市王官集镇唐圩村议事长廊里,人大代表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作用,确保人大领域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人大领域改革的重大部署,是对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具体运用。要把学懂弄通做实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健全和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用好“人大代表讲坛”、代表培训基地等载体平台,推动理论学习常态化长效化,更好用以指导人大工作全部实践。紧密结合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学习理解,持续深化“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在“学”上下功夫、在“思”上求深度、在“践”上见成效、在“行”上显担当,以学在先、干在前的高度自觉,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这一主题,明确16个专题开展调研,从党中央部署要求、省级层面制度安排、具体改革建议等6个方面深入研究,形成1个总报告、16个分报告以及10项重点改革任务清单,并推动人大领域重点改革举措纳入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改革部署。要严格对标对表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健全完善全链条贯彻落实机制,对人大自身领域改革,进一步细化实化推进举措,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精准发力;对需要人大支持的改革,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决定、代表等工作,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在江苏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切实扛起人大常委会党组政治责任。在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是党领导人大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人大领域各项改革的领导把关和组织推进,重要会议、重要立法、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都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人大领域改革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对重点改革项目实行党组成员牵头、相关负责人领办、具体部门承办的工作机制,带动各级人大干部锐意改革、攻坚突破,汇聚起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实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明确了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的方向重点,赋予了人大工作新的使命任务。我们要系统谋划推进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贡献人大力量。
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实施机制。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专题询问《办法》、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围绕推动全省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落实省委“8+2”行动方案(若干措施)等开展专项监督,取得良好效果。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进一步丰富监督形式,探索重点监督议题由人大专工委向常委会会议报告专项监督工作情况,形成“问题清单+建议清单”,增强人大监督和审议意见交办督办的针对性、实效性。用好法定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明察暗访、访谈座谈、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机制。加强与其他监督的联动协同,探索与纪检、审计、统计等监督贯通融合的实践路径,不断提升人大监督质效。
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人大行使监督权、履行监督职责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探索对重点改革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以高效的人大监督推动财税体制改革落地落实。制定常态化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办法,指导全省各级人大有序建立实施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在全省推进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大报告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不断向基层延伸。完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政府部门事前功能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更好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按照“零基预算”原则编制预算。
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推进这项改革,目的在推动各级人大依法规范履职,不断提升议事质量和效率。要完善人大议事规则,推动各级人大特别是县乡人大在合理安排会期、加强会前调研、提高发言质量上下功夫,更好发扬民主、履行职责。制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办法,修改完善有关立法论证、评估、咨询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重要法规项目在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之前、列入人大议程之前的论证评估。制定公民旁听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提升公民参与度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开放度。
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人大代表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指导意见》,在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或行业设立20个经济运行观察点、21个社会事业发展观察点,建好用好人大代表“家站点”,有力服务保障代表行使职权。要积极创新人大代表工作载体平台,完善人大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分级处理和反馈机制,推动各地各部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进一步提升议案建议办理质效。修订关于加强和规范基层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更好联系群众、汇聚民意,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我们要充分履行人大立法职责,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探索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制度机制和有效方式。在立法选题上,建立立法规划计划动态调整衔接机制,对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现快立项、快起草、快审议、快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现有立法协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大协商工作机制,推动人大协商常态化开展。在审议把关上,制定法规草案民意征集办法,探索法规核心条款单独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等,为立法工作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紧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台了全国首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决定》等一批与江苏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体现江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又作出关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加强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阵地制度保障的《决定》,着力构建以《决定》为主体、以若干部相关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支撑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规制度体系。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的使命任务,加强制度供给,更好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注重推进“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小而美”民生项目等方面的制度需求,加快出台一批务实管用、特色鲜明的法规制度,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助力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省人大常委会已建成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并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要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修订备案审查条例,健全与“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把备案审查工作落细落实。完善好、运用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推动各地有针对性地健全机制、改进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探索加强区域协同立法。这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眼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出的重要部署,也为推动长三角地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提供了法治路径。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主办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协同推进“三省一市”立法等工作,出台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法规。要推动健全区域协同立法的起草、审议和立法后评估机制,探索对法规起草采取专班制,优化审议程序,共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推动区域协同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更好促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来源:《群众》杂志2024年第20期
作者:中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