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一养生馆,查处!

民生   2024-11-08 16:38   浙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人们对“美”的追求热情高涨,医美市场迅速发展,非法行医、虚假宣传等行业乱象也时有发生,部分生活美容场所在利益的驱使下,擅自开展非法医疗美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回顾


近日,市卫健局接群众举报,对兰溪市某养生馆开展“减肥针”注射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操作人员童某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有效资质证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医疗器械、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操作人员童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法条链接


养生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操作人员童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非法医美风险大!



01
环境相比正规医疗美容机构较为简陋,环境卫生质量不符合医美项目操作要求,有感染风险。
02
从业人员大多无医学教育背景,非卫生技术人员,未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操作不规范,容易造成健康损害。
03

使用的仪器、药品来源不明,很多是无资质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具有健康隐患。

04

大多均未配备抢救的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危及生命。

05

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经营场所不稳定,消费者出现健康问题或发生纠纷后续维权困难。




卫监提醒

对生活美容场所经营者: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项目,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医疗美容机构内开展,操作人员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还需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生活美容场所、美甲美睫店等非医疗机构违规开展将重罚!生活美容从业者一定要多学习,搞清楚!不具备资质的生活美容店如果从事医疗美容,一旦出事,将会害人害己!等到触犯了法律法规,才知道“边界”在哪里,后悔已晚矣。


对爱美市民:医美风险不可忽视,选择医疗美容请认准“三证”: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生必须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药品及器械应取得相关注册证明,切莫前往不具备资质的场所接受医美服务。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疾控
编辑丨舒可纯
一审丨龚献 赵倩
二审丨丁嘉露
终审丨陈丰



往期推荐


有新增!兰溪补贴活动,名单更新→

2024-11-08

兰溪招聘25名事业编

2024-11-08



微视兰溪
传播权威资讯,关注百姓热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