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回访不到位、网络直播未合规管控,某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被罚!

财富   2024-12-07 21:47   江苏  
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于借助个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样希望各位读者立足于此,更多关注案例背后暴露出的合规问题。以案促改,以案促进,共同助力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和证券行业的健康高质量发展。
关于对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号

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二是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三是部分网络直播未报备也未进行合规管控,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留痕记录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1029
关于对王某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号

王某仑:

    经查,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二是部分网络直播未报备也未进行合规管控,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留痕记录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作为营业部负责人,你对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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