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温江区法院公开听证了一起由社区矫正机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悔罪、依然恶习不改,被温江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撤销缓刑。温江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听证,区检察院、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均派员参加,谢某到场。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谢某因开设赌场罪被温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依法在温江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谢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0元;又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该两次行政处罚情况谢某均未主动如实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温江区社区矫正机构针对该情况给予谢某警告一次。
裁定结果
听证会上,合议庭听取了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并审查相关证据,听取了检察监督意见,谢某的申辩意见。合议庭听取各方意见后认为:谢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分别因赌博、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且不主动如实向执行机关报告情况,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合议庭当庭裁决:撤销对谢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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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法院出品
供稿:王罗喃
编辑:袁毅婷
一审:周冰洁
二审:李凯敏
三审:林艺
发布:审管办(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