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宣传周 | 守护美好“食”光 温江法院在行动

文摘   2024-10-10 20:59   四川  



为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

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10月10日

温江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敏带队

到温江区碧落湖公园

参加温江区“诚信尚俭,共享食安”

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






活动中,法院干警通过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展板、讲解典型案例、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重点针对老年群体进行“保健食品”防诈骗宣传。



此次活动共计发放相关资料100余份,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为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营造了良好氛围。



如何更好地保护

我们“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呢?

这些食品安全知识要掌握


哪些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什么是“三无”食品?

“三无”食品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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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温江法院出品


供稿:黎洪铭

编辑:袁毅婷 

一审:周冰洁

二审:李凯敏

三审:林艺

发布: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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