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私自对吊篮进行安装、移位,导致二人高坠死亡!

百科   2024-11-16 08:38   河南  


2024年1月6日7时40分左右,宁波某项目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1.6万元。

Part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6日7时左右,按易某的当天工作安排,柳、潘二人对事故吊篮再次进行移位,将事故吊篮的悬挂平台采用单悬挂形式(仅使用靠近北侧外墙的悬挂装置的两根短钢丝绳连接悬挂平台,未安装安全钢丝绳及安全锁)。在移位下降过程中,因钢丝绳长度严重不足,其中更短一侧的钢丝绳从提升机中脱出,悬挂平台单侧下坠。而另一侧提升机因电控箱上的下降按钮失去人为控制后断电停止工作,该侧钢丝绳被锁止,造成悬挂平台倾覆,未设置安全绳、未佩带安全带的柳、潘二人从悬挂平台内坠落死亡。

事故发生位置简图

项目吊篮安装情况。
2023年10月31日,吊篮出租、安装、移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潘某冒用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伪造重工集团公司的印章)与施工单位签订《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合同》《吊篮安装安全协议书》《吊篮设备维护、保养协议》,出具事故项目的《吊篮专项施工方案》和《吊篮安拆、使用应急救援专项方案》,并冒用重工集团公司员工名义(伪造签名)对吊篮安装、拆卸及移位的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随后,吊篮出租、安装、移位公司对吊篮进行安装,并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吊篮进行合格性检测。截至事故发生时,共安装吊篮25台。

项目吊篮移位情况。
按吊篮安全技术规程[]和安装合同约定,吊篮移位应当由专业安装单位负责施工。当外墙涂料作业班组需要对吊篮进行移位时,由易某与潘联系,再由潘安排工人进行移位,移位后由潘再次冒用某重工集团公司及员工的名义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因考虑到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易某及班组工人曾多次私自移动吊篮
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吊篮现场整体情况。事故吊篮的悬挂平台悬挂于3#配套用房北侧东电梯机房下方,悬挂平台一端搁置在12层洞口墙沿上。

事故吊篮位置


事故吊篮位置
悬挂装置安装于东电梯机房房顶,未见明显移动及变形痕迹,左右两侧悬挂装置前梁端部各挂有2根直径为8.3mm的钢丝绳,右侧悬挂装置前梁端部下垂2根钢丝绳,均位于3#配套用房北侧的外立面,1根穿过悬挂平台上端的提升机(以下简称A绳),将悬挂平台整体吊挂在空中;另1根钢丝绳无任何物体悬挂(以下简称B绳)。左侧悬挂装置悬挂的2根钢丝绳均位于东电梯机房西侧屋顶,钢丝绳上未悬挂任何物体。

事故吊篮事发后位置草图

事故吊篮两侧悬挂装置

右侧悬挂装置前梁端部悬挂的2根钢丝绳均固定在后梁上的钢丝绳锁绳器中。

右侧悬挂装置
左右两侧悬挂装置的后支座均位于3#配套用房东电梯机房东侧屋顶,后支座安装高度为5.1米,两侧后支座均安装有20块配重块(总重量20*25kg=500kg)。

事故吊篮悬挂装置后支座
事故吊篮在事发时未安装安全锁。

2.事故吊篮钢丝绳现场情况。右侧悬挂装置上的2根钢丝绳长度经测量,A绳长度约8750mm,B绳长度约8000mm。A绳穿过提升机后外部留有约220mm余量;B绳端部完好,未见破坏痕迹。2根钢丝绳经检查,均未发现在钢丝绳表面有明显擦刮痕迹和松散现象。

左右两侧悬挂装置上未使用的多余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已收回并放置在3#配套用房东电梯机房附近。

事故现场剩余钢丝绳

3.事故吊篮电控箱现场情况。负责操作悬挂平台升降作业的电控箱已坠落至地面,电控箱内元器件散落破损。

箱体表面的控制按钮未见严重破损,其中控制两侧提升机工作的转换开关处于中间位置,急停按钮处于打开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吊篮处于通电,且两侧提升机同时工作状态。
经核对资料、现场勘查,电控箱上的出厂编号与检测报告上的编号不符,事故吊篮在使用过程中,电控箱发生过调换。    

事故吊篮电控箱              事故吊篮电控箱按钮

事故吊篮电控箱急停按钮
4.事故吊篮安全带、安全绳现场情况。安全带放置于3#配套用房东电梯机房西侧屋顶;东电梯机房北侧外立面上未见有安全绳悬挂,安全绳均放置在3#配套用房东电梯机房东侧,绳索一端固定在右侧悬挂装置上。

事故吊篮安全带                         事故吊篮安全绳
5.事故吊篮提升机现场情况。提升机外壳经过现场检查,未见损坏,其上面编号与检测报告相符。对提升机进行拆解检查,在其内部未发现有明显损坏,对比两侧提升机分绳器,擦痕相似。

Part 2

事故原因

经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外墙涂料作业人员私自对事故吊篮进行安装、移位,将悬挂平台采用单悬挂装置,且未安装安全钢丝绳、安全锁,工作钢丝绳长度严重不足。在悬挂平台移位下降过程中,因钢丝绳长度严重不足,其中更短一侧的钢丝绳从提升机中脱出,悬挂平台单侧下坠。另一侧提升机因电控箱上的下降按钮失去人为控制后断电停止工作,该侧钢丝绳被锁止,从而造成悬挂平台发生倾覆,两名未设置安全绳、未佩带安全带的作业人员从悬挂平台内坠落至地面。

Part 3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
(一)未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吊篮在事故发生前被作业人员多次擅自违规移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操作吊篮进行高处涂料作业等违规行为,对吊篮移位的检查、验收流于形式;吊篮使用前向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及时对新进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行动的治理重点、要求理解不到位,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调查期间部分员工未能如实说明情况。
(二)项目经理形同虚设。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进行实质性管理,对事故项目仅挂名、打卡;安全生产台账上的项目经理签名,大部分由劳务分包单位员工代签。
(三)对专业工程分包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篮出租、安装、移位单位冒用重工集团公司的资质和名义签订《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合同》,违规承揽吊篮安装工程施工。
2.监理公司。
(一)未认真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项目部长期存在的管理问题失察失管,对项目经理未正确履职的情况未监管,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和汇报。
(二)对吊篮安装、使用检查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吊篮在事故发生前被作业工人擅自违规移动并改装、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操作吊篮进行高处涂料作业等违规行为,未认真监督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吊篮使用安全技术交底,对吊篮移位的检查、验收流于形式。
3.劳务公司。
(一)未认真履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涂料作业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管理,作业人员多次随意移动、改装吊篮。
(二)习惯性违章作业。作业人员随意移动、改装吊篮,完成后未进行检查、验收就投入使用;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绳、安全带操作吊篮进行高处涂料作业
(三)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班前安全“晨会”制度,未对所有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安全技术签字交底
4.吊篮出租、安装、移位单位
伪造重工集团公司的印章,伪造重工集团公司员工的签名,冒用重工集团公司的资质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合同》,违规承揽吊篮安装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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