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带案卷回家过年,写判决时发病身亡,人社局不认工伤,法院判了!

百科   2025-01-28 09:38   北京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王法官是海南某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法官。2016年2月5日上午,王法官在上班期间,感觉胸闷不适,庭长劝他回家休息。

由于刚参加完足球比赛,耽误不少工作,且又临近春节(2016年2月7日至13日为法定节假日春节),王法官工作到下班时间,便向庭长请病假提前一天回家休息过节,同时要求带案卷回家加班撰写判决书获批准。

王法官驾车回儋州市海头镇老家。当晚9点50分许,王法官在家撰写判决书过程中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论为:心脏猝死。

2016年3月4日,单位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法官于2016年2月5日下午请假回老家过春节,当晚9点50分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家属不符,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2月7日是大年除夕,王法官请假后回家休息符合地方风俗习惯,带案卷继续加班,也符合法院的实际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王法官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庭长看到后让其回家休息,但其仍坚持到下班才请假回家,应认定为是请病假而不是事假。

其次,王法官1972年出生,时年43岁,从其体检报告以及参加足球比赛等情况来看,平时的身体并无大碍。从一般正常人对医学知识的认知程度和个人平时的身体状况,不是紧急情况或是病情十分严重,一般不会立即到医院就医治疗。而王法官平时身体健康,偶然的身体不适且初始症状并不明显,并不必然会联想到病情的严重性,使其及时的作出准确判断。因此,王法官请假后没有直接到医院检查治疗而是选择回家休息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反应。王法官在工作期间出现的身体不适与其当晚发病死亡存在时间上的连续性。

此外,由于2月7日是大年除夕,属法定节假日,王法官请假后回家休息,在身体允许的情况下驾车赶回老家,符合地方风俗习惯;同时带案卷继续加班撰写判决书,也符合法院的实际情况。因此,人社局对王法官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但并未查明上述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上诉:王法官发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能视同工伤

人社局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王法官2016年2月5日上午口头向单位请假,大约下午18时前回到老家过节(2016年2月7日至13日为农历春节),其于5日晚上21时50分因突发心脏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发病死亡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2、视同工伤条款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在工伤认定上,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家属意见:王法官当天傍晚在加班时突发疾病离世。离世时“电脑还开着”、“现场桌上放着档案袋、判决书等资料”;并且插在电脑上的U盘正在编辑判决书,其所编辑的679号判决书,显示的最后编辑时间是2016年2月5日18:44分,医生可以证明。

单位意见:我院地处海口市中心城区,收案量始终处于全省前列,当年人均年办案数为400件以上。为保证既有案件能在审限内结案,加班已成为工作常态。王法官出事地点虽在家中,但当时正在从事与工作有关内容,并征得领导同意,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的延续,故应当视为其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

二审判决:王法官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王法官生前系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其所在单位部门及部门领导已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2月5日上午,王法官在上班期间因感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并经庭长同意后携带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的事实。
王法官当晚9点50分左右突发疾病时,其电脑上仍插着U盘,裁判文书处于编辑制作状态,故王法官虽然不是在单位的上班时间,单位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结合海口市区两级法院法官常年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系普遍现象的客观情况,王法官在自感身体不适经向部门领导请假回家休息并经允许携带案卷回家加班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和情形,应认为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法定情形,由于当年2月7日是大年除夕,2月5日已临近春节,王法官经适当休息在自感身体允许的情况下驾车回老家准备和父母过年,该行为符合海南本地习俗亦符合情理。该情节并不能否定王法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应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续和转变。
因此,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法官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决定不予视同工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琼01行终62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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