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领导发红包求加薪反被开除,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如坐过山车!
百科
2025-02-02 10:16
北京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孙不悔通过微信向领导江某转账2000元,留言:“这次加工资能帮我一把吗?谢谢”。2017年11月20日,孙不悔通过微信向领导马某转账1000元,留言:“帮个忙把我的工资涨一下,谢谢”。2017年12月30日,孙不悔通过微信向领导舒某转账1000元,留言:“在这工作马上就第三个年头了,工资一直未涨过一分,请你帮个忙”。2018年6月1日,公司向孙不悔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鉴于您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先后行贿四人,金额高达5000元,根据《员工手册》3.11.4.5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任何有贪污、受贿、行贿、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无论金额大小,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将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6月1日生效……”。孙不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100元,该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孙不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3100元。一审判决:向公司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违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孙不悔在2017年6月至12月期间先后向四名工作人员行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2017年5月版的《员工手册》),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首先,旧版的《员工手册》规定“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任何有贪污、受贿、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形,不论金额大小”等,未包括“行贿”行为。其次,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2017年5月版的《员工手册》系经民主议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已经公示、公告。再次,双方于2017年7月1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又未提及“行贿”行为。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很显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行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综上分析,虽然孙不悔向公司部分领导送礼金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与孙不悔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支付孙不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3850元/月×3个月×2)。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孙不悔为增加工资,年底向公司多名领导通过微信发放红包,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8.3、11.6条约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二审判决:孙不悔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25日,孙不悔签收公司更新的《员工手册》。2017年7月1日,孙不悔续签劳动合同。孙不悔作为在公司工作多年的员工,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是明知的。孙不悔谋求增加工资,本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通过正常途径提出申请。但其却通过私下向单位相关人员发放红包的形式,提出增加工资的请求。孙不悔的行为,显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扰乱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在发现孙不悔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不悔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违法解除,无须支付孙不悔赔偿金。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元。高院裁定:孙不悔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解雇合法高院认为,孙不悔向单位领导发数额较大的红包,谋求劳动合同以外的利益,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行贿,但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行贿行为。公司发现孙不悔的不当行为后,经单位工会同意,解除与孙不悔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不悔主张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案号:(2020)皖民申337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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