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转自:山东高法
隐私的概念
(我的秘密与你无关)
法言俗语
在大数据时代和万物互联的环境下,我们有时仿佛生活在透明的玻璃屋内,个人言行有可能暴露在公众视线之下,我们的隐私权保护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挑战。每个人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都有权保有自己的秘密,当这些秘密与他人、整个社会的秩序无关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来侵扰。
以案释法
黄某在某健身会所处办理健身卡,随后又办理了私教课程,为方便联系,该健身会所的销售顾问及私人教练添加了黄某微信。之后,黄某在自己的微信发了一条内容为“本人今日从易经中悟得一枚瘦身方,现在赠予有缘人”的朋友圈,同时附了一组胖瘦对比的照片。两个星期后,黄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在其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上,一位该健身会所的销售顾问(非原告微信上的销售顾问)拿着原告胖瘦对比照片发了一条内容为“与其找一千个理由证明自己不是懦夫,不如用一个结果证明自己是勇士。坚持锻炼的效果!坚持的人是值得我们佩服的!赶紧加入我们吧!不要再犹豫,不要再迟疑!现在就拿起手机拨打1397xxxxxxx”的朋友圈,宣传健身减肥为该健身会所打广告。同一时间,原告女儿班级群里的一位家长也将她在自己朋友圈中看到的另外一个健身会所销售顾问发的黄某胖瘦对比照片发到女儿幼儿园的班级群中询问是哪位家长。这些照片中不仅包括黄某的胖瘦对比照,还包括了黄某配偶怀孕时的照片,以及不满一周岁的儿子的照片,丑化了黄某及家人的形象。在获悉此事后,黄某立即致电健身会所要求对方立即删除侵权照片。该会所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黄某将该会所诉至法院。
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微信用户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并非对所有网络用户公开,其内容仅该微信用户的好友可见,其他非好友人员无法在网络平台上查阅,从根本上有别于微博等对不特定用户公开的平台,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这些微信朋友圈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从本质属性上讲,属于公民的隐私权。
黄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个人瘦身前与瘦身后的对比照片,从一般习惯来看这些涉及个人资料、家庭生活隐私的信息,其并不希望传播扩大到其他公共空间,甚至被他人用以营利。本案中该健身会所的员工转发的照片中除了含有黄某胖瘦对比,还有其妻子、孩子,这些照片信息涉及黄某的隐私,该健身会所需承担相应的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萍乡市某公司与黄某某肖像权纠纷、隐私权纠纷案,详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24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
(谁在刺探我的秘密)
法言俗语
以案释法
王某自1998年10月30日起一直持有浙江移动的手机号136xxxx9992。2015年7月17日下午,其在杭州市某处约人会谈,期间给新认识的朋友沈某打电话,沈某手机显示“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字样,其被怀疑是骗子,感觉人格受到侮辱。故其向中国移动客服了解,回复称标记系某软件公司所为,中国移动无法取消。其认为某软件公司擅自泄露个人隐私,侵犯其权利。故其请求法院判令某软件公司清除136xxxx9992号码捆绑的“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等一切信息,在人民日报等报纸以及新浪、腾讯、百度等门户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手机号码作为企业办公电话予以登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某软件公司出示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所使用的号码已经在企业黄页被公开披露,且王某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企业信息时,亦将该手机号码予以登记,以备信息查阅。某软件公司通过大数据比对功能,确定该手机号码与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对应,并进行标记,其信息并无错误,且软件标记的是企业信息,而非公民个人信息。某软件公司已证实其获取手机号码对应的标记信息均源于公开渠道,因此亦不能认定被告标记号码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安全软件号码标注,主要是指电信用户、企业利用安全软件主动对自己或他人的电话号码进行公开标记,是安全软件的一种功能。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号码标注是软件公司一种自主业务范畴,但是其结果有助于保护网络安全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平竞争利益或者产品安全利益等,所以其存在有其正当性。(王某诉某软件公司侵权案,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第852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箱、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喜欢就“点赞”+“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