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鱼苗的时候,我真心认识到我的错误行为,对生态的巨大影响和破坏,我绝不再犯,也会劝诫亲戚朋友以我为戒。”近日,在一次增殖放流活动现场,被告人罗某虎认真反思道。从捕鱼人到“补鱼人”,他的故事要从去年说起……
2023年9月,宁蒗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罗某虎、孙某明、张某海三人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禁捕期,使用“电鱼器”在宁蒗县翠玉乡金沙江支流翠玉河内电鱼,被当场查获,宁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一套“电鱼器”及104条疑似裂腹鱼死体。宁蒗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依法查明案情,经过检察官联席会研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决定对该案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图片整理自丽江宁蒗警方微信公众号)
多方协作 深化监督
助推公益诉讼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
为切实延伸监督职能,全面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宁蒗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开展金沙江流域生态治理专项监督工作,通过深入辖区乡镇,主动摸排相关线索,发现并成功办理了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及11名被告人。
办案过程中,宁蒗县检察院参照农业农村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单位共同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分别就6起案件在县级媒体发布公告,邀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告期限内提起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因公告期内并未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宁蒗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11名被告人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不同数额的罚金,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82103.4元。经过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 以案释法
以公益之名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10月16日,宁蒗县检察院携手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环食药大队、县环保局以及翠玉乡政府等多家单位与部门,在金沙江阿海电站库区集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活动现场,农业农村局的渔业渔政执法人员及专家团队对即将放流的29,323尾金沙江土著鱼(包括齐口裂腹鱼和短须裂腹鱼)生产企业资质、鱼苗规格、数量、放流方式,进行了严格审查;丽江市(雪山)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也亲临现场监督见证,确保增殖放流精准、规范、科学。
增殖放流活动结束后,检察官们现场普法,深刻阐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严重危害。通过以案释法,向围观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大家携手共进,共同守护母亲河的生态安全。
自十年禁渔政策启动以来,丽江市检察机关坚持刑事打击和生态修复并重的理念,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作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重要抓手。2024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破坏森林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乡村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立办案件37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通过赔偿损失、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方式助力保护生物多样性,追回生态损害赔偿金30.8余万元。
下一步,丽江市检察机关将继续以坚定的决心和扎实的行动,确保一江清水绵延东流,用“检察蓝”为“生态绿”保驾护航,书写丽江检察生态文明保护新篇章。
供稿|宁蒗县人民检察院 市检察院政治部
编辑|杨莉娜
初审|韩 静
复审|顾艳菊
终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