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餐的时候挺大方,吃饱喝足后却想赖账”,张某逃单过程中不慎摔伤,不仅没有反省自身,反向餐馆索赔!
“自力救济”是指在特定紧急情形下,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及时获得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行为。该项规定的出台是对社会上一些自以为“我伤我有理”“我闹我有理”的错误认识的明确否定,有利于引领诚信、友善、文明的社会新风尚。需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和范围,如有故意伤人等违法情形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在此提醒。商家在日常经营中,遭遇顾客恶意“逃单”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消费记录、监控视频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或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任何“逃单”行为都是不道德且违法的,一旦实施,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第二检察部 院政治部
编辑|和占江
初审|韩 静
复审|顾艳菊
终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