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刘贵祥: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此文系根据刘贵祥专委2023年1月10日在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形成)《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主要采用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三种审理方式。这三种审理方式的基本划分标准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不属“同一事实”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刑民并行”;在“刑民并行”的案件中,如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先刑后民”。
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总体上看,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如在非法集资、P2P等涉众型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案件要坚持“刑事先行”的工作策略,刑事吸收民事程序,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退赔制度的民事赔偿功能,发挥公安机关刑事追赃挽损的优势,更有利于最大化地追缴赃款赃物,最大化地补救受害人的损失。在实践中,有许多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可资参考。通过追赃发还受害人的方式,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也一并处理了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更有利于公平清理债务。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如银行柜员将储户交付的存款私吞,涉嫌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储户为犯罪被害人,因银行并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储户以储蓄存款合同起诉银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诈骗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相关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712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原审驳回秋林公司的起诉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系龙井农商行发起人之间因处置延河信用社置出资产引发的纠纷,公安机关对李建新等人涉嫌犯罪的侦查已经涵盖龙井农商行发起、设立等一系列事实,亦包括秋林公司是否参与案涉《(协议书)-3》的磋商、订立等事实。原审法院以本案交易复杂且存在犯罪嫌疑,在刑事案件结果作出前,对协议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协议是否成立及民事责任认定,目前均无法作出评判为由,认为应先刑后民,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2021)最高法民申6475号
再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该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本案原审诉讼过程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生效的(2020)赣01刑终174号刑事裁定,故本案不存在需要等待该刑事案件结果的问题。另因翰林汇公司在本案中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其未依约向华夏银行南昌分行退款,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工作人员陈斌、方俊、沈如琪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并不影响本案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亦不影响翰林汇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原审未中止诉讼在程序上并无不当。翰林汇公司申请本院调取(2020)赣01刑终174号案件卷宗材料以及陈斌、方俊、沈如琪被控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的起诉书,亦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