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最高法: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术
2024-11-12 19:21
中国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9期
一、裁判要旨
认定连带责任必须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任意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索引
黄X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23年第9期
三、法院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
1.原审判决判令黄X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判令海成公司对黄X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原审判决判令黄X建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是否适当的问题。本案中,伟富公司在签订案涉《咨询中介协议》之前,已委托东浩公司开展了一系列招商洽谈等工作,并向黄X荣推荐了磐石公司董事长王X群。2012年11月26日,黄X荣与伟富公司签订了案涉《咨询中介协议》,并约定了咨询中介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时间,而磐石公司与新疆塔城公司、海成公司、黄X荣系于2012年11月签订《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后,东方外贸公司与海成公司、黄X荣、塔中矿业公司等于2012年12月13日签订以资产重组方式解决海成公司14亿元巨额债务的《调解协议》。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如此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资产重组方案,2012年11月26日时应已接近完成,如该重组方案与伟富公司提供的“投融资”服务无关,则黄X荣此时再与伟富公司签订案涉《咨询中介协议》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并无不当。
黄X荣作为一名理性的商人,应当预见到签订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的后果,从其与伟富公司签订协议的时机分析,可以推定黄X荣对伟富公司工作予以认可并愿意支付相应的中介服务费,2015年10月29日、11月16日陆X林与黄X荣两次对话内容也证实了这一点。综上,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伟富公司已经提供了一定的中介服务,在资产重组方案近乎完成的情况下黄X荣愿意与伟富公司签订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等情况,认定伟富公司有权依据案涉《咨询中介协议》要求黄X荣支付相应的1490万元服务报酬,并无不妥。
黄X荣主张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约定的“投融资”服务仅指“引进投融资人”,并不包含内部资产重组,但从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的签订背景看,黄X荣与伟富公司签订《咨询中介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本人及海成公司等关联公司的巨额债务纠纷,而《咨询中介协议》所约定的“投融资”服务本身即包括多种方式,在黄X荣、海成公司与磐石公司另行签有《财务顾问框架协议》《财务顾问补充协议》等协议的情况下,为避免伟富公司和磐石公司的服务内容出现重叠或冲突,黄X荣、海成公司理应在相关协议中就上述两家公司的服务内容作出明确划分,但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情况。黄X荣主张债务重组主要由磐石公司牵头完成,伟富公司、陆X林没有参加任何一次债务重组会议,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融资方案,但根据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的约定,“参与债务重组会议、制定融资方案”不是伟富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因此而否定伟富公司在重组前期所做的工作。黄X荣主张陆X林不是伟富公司的员工,但其自愿以陆X林提供前期服务为基础与伟富公司签订案涉《咨询中介协议》,足以证明黄X荣认可陆继林提供的前期服务由伟富公司予以承继,故陆X林是否为伟富公司员工不影响伟富公司依据《咨询中介协议》向黄X荣主张权利。黄X荣、海成公司提出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的签订目的仅是为了帮助陆继林报销个人费用,但其在一、二审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且无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黄X荣、海成公司提交的证人华某的证言、餐饮费发票及相关短信聊天记录等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综上,黄X荣关于原审判决认定黄X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条件已成就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审判决判令海成公司对黄建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问题。
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产生。由于连带责任对责任人苛以较为严格的共同责任,使得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地位,因此对连带责任的适用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定原则,即不能通过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式任意将多人责任关系认定为连带责任,而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适用连带责任。
本案中,首先,原审判决判令海成公司对黄X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其次,案涉《咨询中介协议》系黄X荣以其个人名义签署,海成公司并非该协议的签约当事人,伟富公司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黄X荣与其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系代表海成公司而实施或海成公司在该协议之外与其达成过为黄X荣的案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的补充约定。
虽然海成公司客观上从案涉资产重组方案中获得了利益,但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海成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该合同责任。
因此,原审判决判令海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当事人约定依据。
最后,原审判决不应直接适用公平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判令海成公司对黄X荣向伟富公司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本案原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受益人海成公司对黄X荣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
综上,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以黄X荣系海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伟富公司提供案涉融资服务实际系为海成公司的利益而实施为由,判令海成公司对黄X荣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DU1ODY3NA==&mid=2247566025&idx=4&sn=24630c5b76c4f53d63973fc7ba03b83e
最高裁判指南
专业法律实务交流平台,30万名公、检、法、律师人员关注!由资深法官、学者提供学术支持!弘扬法治精神、解读传递最新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及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本司可承接刑民、行政案件专家研讨会!可邀请权威专家赴企事业单位做内训!
最新文章
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院判例: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最高院:“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最高法: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一览表(2024年最新版)
105个财产线索查找技巧,10大执行措施,没有比这更全的了!(必须收藏)
全国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事实认定的指导意见(2024.11修订)
最高院:当事人未选择中国邮政EMS而以私营快递公司的邮件向法院寄送上诉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院•裁判文书】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双方可否作出特别约定以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4版)
最高院: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又接受原告补充的证据,并同意就其调整后的诉求进行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最高院:人民法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邮寄送达至被告的户籍登记地被签收的,即视为已送达成功
最高院:夫妻一方对自己名下明显超出正常生活消费的大额资金转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可以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3大阶段,15大要点,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难点全讲清了!(建议收藏)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人民法院不能按支付购房款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收益
【最高院•裁判文书】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否还能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被执行人死亡,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今年这个情况,我劝大家还是多留一手准备吧!
最高法:再次重申!只要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高法: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最高法:法官不能直接适用公平原则,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银行在非工作时间将执行款转入申请人不能控制的账户,利用银行系统,其他支行再扣划,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判决义务?
最高法民一庭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官会议纪要
最高法: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律师困扰的行政诉讼审查难题,江必新终于讲清了!(权威)
高院最新发布: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4年4月)
最高院最新判例:即便合同约定“先票后款”,若付款方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不得以“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
最高法裁判观点: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院: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最高法发布: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营收款项不入公司公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年利率转换为日利率按360天还是365天换算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协执义务单位银行错误地配合轮候法院扣划了执行款,后发现属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可否申请撤销扣划执行行为的
最高法民二庭、研究室:涉及公章问题的裁判思路(非常重要,有重大变化)
最高法:债权人未履行完毕另案债务,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该第三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不予支持
我敢说,这些执行异议实操策略,你肯定不知道!(超有效)
高院最新发布: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4年4月)
最高院最新判例:即便合同约定“先票后款”,若付款方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的,不得以“先票后款”为由拒绝付款
最高法裁判观点:约定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最高院: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最高法案例库:确认!被执行人配偶不能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冻结?
最高院:债务人在空白担保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属于概括性授权,会产生授权对方填补合同空白并接受该缔约方式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半年内又与他人生育出子女的,原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院•裁判文书】如果买卖双方仅以信息网络作为订立合同的沟通工具,此情况下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高法:明确!单位失信,不得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名单!
朱树英、袁华之、韩如波:工程索赔31个实务要点汇总!(建议收藏)
一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