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一企业虚报换水换炭情况,被罚!
近期,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陈村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通过对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管理系统和危废管理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上报的废气处理设施换炭量与危废转移量差距较大,可能存在虚报情况,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核查。
经现场核对该公司换炭记录、危废转移记录等数据发现,该公司可能未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环保管理要求。执法人员随后迅速委托监测机构对其废气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废气超标排放。
该公司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拟处罚款19万元。
鉴于该公司及时整改,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从轻处罚情形,最终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素材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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