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臭废活性炭

科技   2024-12-28 14:08   北京  

问题: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库、污水站设置了活性炭吸附除臭装置,请问该废活性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回复: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规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中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沾染毒性或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均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依次为772-005-18、900-039-49、900-041-49。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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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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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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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论坛的通知--中环联字〔2024〕302号.pdf

附件1-2:参会代表回执及《目录》申报表(中环联字〔2024〕302号).docx

关于邀请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恶臭异味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筹)的函--中环联函〔2024〕210号.pdf

附件1-2:委员资格申请及委员单位申请表(中环联函〔2024〕210号).docx

编辑整理:VOCs前沿(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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