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想买苹果手机
这名初中生
竟向同学借款2万
案情回顾
13岁的小邓与13岁的小张系初中一年级的同学。因购买苹果手机缺钱,小邓便向小张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三个月内归还本金且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小张出于朋友情谊借款给小邓。
借款到期后,小张多次向小邓及其父母催要借款,但小邓及其父母对借款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还款责任方面提出异议。追要无果后,小张将小邓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未成年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且借贷金额较大,超出小邓和小张消费能力和认知水平。小邓的借款行为是在其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事后也未得到其父母的追认。因此,本案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借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考虑到径行审理判决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详细普法释法、耐心劝导,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小邓的父母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向未成年人借款
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未成年人借贷
要在自己的承受范围之内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要帮助未成年人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