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商家图利,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鞭炮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395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二审:刘纯
一审:熊胜兰
编辑:姜雅文、陈亮
来源:市应急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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