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用“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随意丢弃烟头引发山林火灾的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0日14时许,老覃在大化县乙圩乡某村山坡上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于林地草丛中,从而引发了山林火灾。发现火情后,老覃与当地群众一同奋力救火,并及时报警。
当日17时许,大化县森林消防大队抵达展开救火工作,直至次日6时,才成功将山林火灾扑灭。经检验,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31.220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4.0015公顷。
被告人指认火灾现场
案发后,老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向当地村民支付20000元苗木款,获得43名当地村民谅解。
经某环境技术公司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书,失火导致现场区域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完全丧失,其中造成的4.4511公顷重点公益林地期间环境损害价值72899.7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老覃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4.001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案发后,老覃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老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引发火灾后,老覃积极参与救火并报警,事后主动赔偿村民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24年9月10日,大化县林业局制定《关于覃某某破坏生态环境“以劳代偿”方案》,提出的意见为:履行“以劳代偿”巡护周期为2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管护区域位于大化县乙圩乡某村的过火林地,过火林地面积为24.0015公顷。
本案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老覃的失火行为造成4.4511公顷重点公益林地被烧毁,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的功能损失,应予以赔偿。因其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请求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赔偿其失火造成的损害价值72899.78元,并承诺按照大化县林业局出具的《以劳代偿方案》在划定的森林管护范围内巡护2年。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老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被告人老覃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人民币72899.78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在大化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划定的森林管护范围内巡护2年,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责令被告人老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发布道歉声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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